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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661页(221字)

元、明、清三代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官制。其形式是册封各族首领以世袭的官职,让他们统治本族民众。所授官职分文、武两类:文职为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属中央政府的吏部统管;武职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属中央政府的兵部统管。官职皆为世袭,中央政府颁给符印。各代对土司规定了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一系列制度,即是土司制度。西北地区也有实行土司制度的民族地区,甘肃永登的韩土司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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