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8页(1630字)

布朗诉教育局一般被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内,或许是有史以来,最重要的决定之一。它是美国承诺的种族平等和宪法给予的权利(参见“Race and ethnicity”)的象征。布朗案中处理的是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segregation of public schools)制度。原告代表是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代表它的首席律师就是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第一位黑人大法官的瑟古德·歇尔(Thurgood Marshall)。

1954年5月17日,大法官厄尔·沃伦(Warren)发表了最高法院一致通过的裁定,即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宪法。大法官沃伦的观点有四个主要论据:第一,他写道,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对于建国先贤者关于学校的隔离是“无结论的”。第二,沃伦拒绝采用早期维护种族隔离的决定,强调宪法必须根据现代情况来解释。第三,他强调了教育在现代美国的重要性。第四,他坚持说,隔离否认了非裔美国人的平等教育权利。因为它造成了非裔美国人智能低劣的印象。他在对这点声明的脚注中还援引几项社会科学研究。最后,他的结论是:“在公众教育领域‘分离但平等’原则是不可能存在的。分离的教育设施具有内在的不平等性。”

法院继续开庭进行了四天辩论,以考虑补救措施。1955年5月31日,法院宣布了它的第Ⅱ项裁决(Brown Ⅱ),裁定由于要求结束隔离的案情变化不一,下级联邦法庭最适于保证裁决得到遵守,下令他们以“谨慎的速度”采取行动。

布朗案结果受到了不可想象的批评。在各种批评中,全国的种族隔离主义者公然谴责裁定的根据是政治性而非法律性的,批评集中指向它拒绝依赖先例而是依赖于社会科学的证据。来自主要的自由主义法学院譬如哈佛、耶鲁和哥伦比亚的法学专家们也批评裁定缺乏原则。在政治上,这项裁定更遇到公然的对抗。1956年,101名国会议员签署了史称“南方宣言”(the Southern Manifesto)的文件,发誓抗拒该裁定。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也拒绝支持该裁定。南方各州颁布了上百部新法律来加强学校的隔离。因而,情况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在1963~1964年以前,裁决发布后几乎整整10年内,在南部旧邦联的各州中,每百名非裔美国入学儿童中几乎仅有一名是在白人学校中就读。尽管有了布朗案的裁决,也没能废除种族隔离,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裁决整整15年之后,因国会的行动才取得成功。

拥护种族平等的人们也批评了裁决,认为它无法解决问题是由于住宅区的种族隔离造成的事实上的隔离,而不仅仅是州法造成了学校的种族隔离。其他人认为,裁决根据的是对非裔美国人劣根性的偏见。这些批评家争论道,黑人孩子们需要的不是白人同学,而是足够的钱来雇用训练有素的老师并把他们安置在有资源充足的学校里面。尽管存在这些批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仍然是一个宪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仍然是最高法院最高尚的行动当中的一个。

【参见“Race and Ethnicity(种族与族裔)”、“Segregation(隔离)”、“Warren,Earl(沃伦·厄尔)”】

Richard Kluger,Simple Justice:The History of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1976.Mark Tushnet,The NAACP's Legal Strategy Against Segregated Education,1925-1950,1987.

——Gerald N.Rosen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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