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on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6页(2345字)

教会法指某些基督教教会的法律体系,即罗天主教,东正教,英国国教。其他基督教教派则更愿意将它们的组织结构与运作规范称为教会秩序(原文为church order)。

教会法属于这样一个法系,其渊源出自古典时代的罗马法,其特殊的宗教内容是从三个主要来源而逐渐形成的:教会的主教会议,尤其是那些得到普遍承认的主教会议,教皇颁布的敕令,以及宗教法庭,机构及人们普遍行为所形成的惯例。

直到东正教与西方的罗马天主教在11世纪分裂时,教会法原来只有一套;从那以后,尤其是16世纪的宗教改革之后,各个独立的教会开始按照教会的性质及它们与世俗政权的关系而形成。

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如今主要存在于教会法典(1983)中,东正教的教会法典(1990)也是以其为范本而制定的。它适用于所有不遵守罗马宗教仪式但接受罗马天主教的总体权威的教会。

这些法典的目的是规范教会的运作,而不是为了确定道德规范(如有关离婚,节育,或流产)。这些问题属于教皇,主教或主教会议的宣教权威范围之内。不过教会法典包括维护传统学说的规定,又包括确保发展研究的规定。

要了解教会法的内容,最好的办法就是列举教会法典中的题目:

●立法模式与释法规范

●教会公司的设立与职能

●不同级别教职的任命,信徒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教会的等级制度

●教皇,主教,神甫与委员会(地方的,省级的,以及普遍的)

●修道院的设立,日常生活与工作

●在教会内部成立协会的权利;维持传统的信仰,包括宣播基督的教导;教育与保健机构

●通过主持圣餐仪式促进共同的信仰

●保护教会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

●界定刑事犯罪与违规的行为及处罚

●司法程序,包括特别程序,审判与刑事起诉

除了法典,教会法还包括为特别的机构与活动规定的法定规范,如教皇的选举,地方主教的任命,协助教皇的行政机构,教皇对特使的派遣与接待,以及与其他基督教教会的关系。不过,梵蒂冈城市国家内部法律不属于教会法。

独立自主的各东正教会自从于11世纪与罗马天主教分离之后,就开始在一个共同的传统基础上发展自己的法律,但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如今,它们往往比罗马天主教更少强调律法而更多地允许例外。

英国国教从16世纪起即不再承认教皇的权威,而承认国王与国会的最高权威,其教会法从那时起一直具有“王家教会立法”的性质。如今世界上英国国教体系中的其他教会均为自治,将其法律的制定与施行视为完全置于宗教管辖之外的事务。

在中世纪,教会法是塑造欧洲各国各民族文化的一股劲流。它主要是通过设立衡平救济的衡平法院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美国,各基督教会的内部组织与宗教活动依循其自身的教会法与“秩序”;没有任何一个宗教派别否认世俗政权在非宗教事务方面的权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宗教自由,禁止国会建立国教。事实证明,这不仅对和平共处,而且对于各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积极合作来说,都是一个牢固的基础。

【参见“Comparative Law(比较法)”、“Religion(宗教)”】

Harold J.Berman,La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1983.Ladislas Orsy,Marriage in Canon Law,1986.R.H.Helmoholz,Canon Law and the Law of England,1987.John H.Erickson,The Challenge of our Past:Studies in Orthodox Canon Law and Church History,1991.Norman Doe,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A Critical Study in a Comparative Context,1996.John P.Beal,James A.Coriden,and Thomas G.Green,ed.,New Commentary on the Code of Canon Law,with a revised translation of the code,2000.

——Ladislas M.Orsy,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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