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btor and creditor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71页(3194字)

在法律里,“债务”通常指的是金钱上的一种责任。如果债务到期不付,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讨欠款。根据联邦破产管辖权条款(bankruptcy jurisdiction),除非债务人破产,否则州法适用于债务的追讨。在殖民或各州成立时期,随着司法判决和立法过程的进一步发展,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得到了采纳,现行有关追讨债务的法律就是从中衍生出来的。其中最令人瞩目的一个改革是19世纪时因为欠债而入狱的法律遭废除。

债权人往往通过要求或谈判(negotiation)追回到期不付的债款。不过,如果非正式的追债方式无效,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迫使债务人偿债。但是诉诸法律的方式花费昂贵而且并不都能成功。追收债务的过程取决于该笔债务是属“有担保债务”还是“无担保债务”。担保在追收债款时赋予了债务人重要的优势。

有担保债务 如果债权人的金钱索赔可以通过拥有债务人财产(“抵押品”)上的权益(通常称“质押权”)得以执行,那么,这笔债务就是有担保债务,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出售或扣留债务人的财产。质押权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如不动产(real property)抵押、双方同意的私人财产(货物和其他动产)抵押或无形权利抵押。即便没有债务人的同意,质押权也可以因为法律而产生,比如,债权人对财产进行了修理或改进。为了使质押权生效以免旁落第三方,质押权拥有人必须履行有效行为(称为“完善抵押权”),典型的行为是在政府部门备案或持有抵押品。

如果债务人到期不付,质押权可以通过拍卖来执行。债权人扣押和出售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后,拍卖所得的收入即用来偿债。在少数情况下,债权人可允许通过保留债务人的财产来作为偿债的一种方法。在适当的情况下,无须法院命令(“自助”),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财产收为己有后拍卖,不过,通常情况下都需要法院出具的拍卖令。如果该财产不止一份抵押权,那么质押权根据优先权决定,而优先权则通常基于“完善质押权”行为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如果拍卖质押品后所得的本金仍不够满足抵押权,那么余债(“不足额”)即属无担保债务。在某些形式的质押权里,其任何不足额债务都被取消。

无担保债务 追收无担保过期债务通过诉讼、判决和执行判决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债务人不应诉,债权人可以获得缺席判决。在某些合乎法律要求的案件里,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判决前临时扣押债务人财产。这种判决前救济通常在判决未下时(如财产扣押,即法院授权的判决前被告财产扣押)将财产置于法院人员,通常是法警的监护下。这份财产因被扣押而产生的扣押权使最终判决得到保证。由于判决前救济使债务人无法在最后判决下达前使用或处置其财产,所以此救济受到严格的保护条款的限制。它们只是在指定情况之下才适用;债权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债务人拥有判决前财产被扣押的通知和听证会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而且债权人必须缴纳一笔押金来保证债务人在债权人无法最终获得判决的情况下得到赔偿。

除了临时性救济,一旦债权人获得判决,法院随即发出财产扣押令并将之送达给法警(sheriff)。财产扣押令是在古代“扣押债务人动产令”和“扣押债务人不动产令”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法警通过两种方式来执行扣押令,一是没收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将扣押令登记在债务人的不动产产权上。如果有判决前扣押的财产,那么这份财产可以依法处置。如果没有,债权人必须设法找到债务人的财产。扣押的财产公开拍卖后所得即用来偿债。如果拍卖所得不够偿债,法院可发出新的财产扣押令。

“第三债务人财产扣押令”(Garnishment)是另一种执行判决的方式,适用于财产属于债务人无形权利(如债务人的雇主应发给债务人的工资)或是第三方手上属债务人的有形财产。此种扣押令要求第三方将债务人财产上缴法院或是将财产送交给法警出售来偿债。

“司法质押权”是在执行判决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财产扣押权。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动产登记所在地法院判决,那么债务人在该地的所有房地产都将被附上“司法质押权”。扣押财产令、执行判决令和第三债务人财产扣押令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被扣押的财产上拥有抵押权。

成功执行判决所靠的是找到可以处置的债务人财产。判决书的有效期通常都有数年(依各州州法所具时间而定),所以即使刚开始时什么都找不到,将来再执行判决还是有可能的。为了有助于执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查找债务人财产是否存在以及财产所在地。如果债务人已经以欺诈性手段转移财产来避免执行判决,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来避免财产的转移。不过,如果债务人无任何财产或未获得过任何资产,那么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空文。即使债务人有资产,其中部分或全部可能会免予判决。豁免条款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普通法,它允许个体债务人(不是公司)的某些特定财产——通常是有限价值的财产——拥有豁免权。豁免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不被剥夺其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财产。

无力偿债程序 州法为那些财政有困难的债务人提供了某些措施,这些措施通过债务的集体管理与争端解决的方式来避免判决的执行。“和解和延期协议”是一种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订的少还或缓还合同。债权人签订此种协议的原因可能是避免资产的争夺和得到公平的索赔对待。相对地,在有利于债权人的情况下,希望财产合理清算的债务人可以将能执行判决的财产放在信托基金里转让给受让人,并知道其财产将会分配给债权人。虽然这些托收程序和破产程序有些相似,但它们不够正式,除了有赖于债权人的合作外,它们并不能保证债务人对未偿付债款的责任得到免除。对绝大部分债务人来说,申请破产对解决大笔债务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

如果债务人已经破产,那么联邦破产法优先于州债务追偿法。破产法中止债权人在州法下进行的索赔,债权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前的一段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90天)里所收到的债款和质押权全部被撤销。

【参见“Commercial Law(商法)”、“Contract Law(合同法)”、“Garnishment(财产扣押令)”】

Stefan A.Reisenfeld,"Enforcement of Money Judgments in Early American History,"Michigan Law Review 71(1973):691 -728.Jay Cohen,"The History of Imprisonment for Debt and Its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discharge in Bankruptcy,"Journal of Legal History 3(1982):152 - 69.Brian Anthony Blum,Bankruptcy and Debtor/Creditor: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2d erf.,1999.William L.Norton Ⅲ and Roger G.Johes,Norton Creditors'Rights Handbook,1999.

——Brian A.B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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