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las,William orvill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85页(1993字)

1939~1975年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年3月20日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提名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助理法官,道格拉斯是128年来被提名的最年轻的法官。他还是美国最高法院中研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一人。他是一个很有争议性的法官,他公开表述自由派的观点,曾着书三十余本,是保护野生环境政治运动的积极参加者,担任一个教育基金会的主席,为了冒险而旅游到地球的两极,并且结过四次婚。他曾两次免予被弹劾,并于1975年11月12日从法官的职位上退休,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任职时间最长的一位法官。

道格拉斯生于明尼苏达州西部一个小镇的普通家庭。他的父亲道格拉斯·威廉姆·瑞,是当地基督教堂的一名牧师,他的母亲茱莉亚·贝克福德·福斯特,是教堂的风琴演奏家。他三岁时,举家迁到西部,所以他是在华盛顿的亚基玛长大的。然后他考取了惠特曼学院,并于1920年以优等生的荣誉身份毕业,紧接着他又考取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925年成为他们班级成绩第二名的毕业生。

他主要是在华尔街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同时,1926~1934年间他还在哥伦比亚大学和耶鲁大学教授法律。由于在哥伦比亚大学期间受到了恩德希尔·莫尔(Underhill Moore)的影响,他在教授破产法、公司法和公司改组课程的时候,自创了一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他的研究方法根源于政治,而且把社会和经济因素也都考虑在内。他研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制度的功能、实践和进度的考察而不是对他称之为“法律神学”的法律定义和原则的考察。他的观点中还吸收了他在耶鲁大学的同事,如杰罗姆·佛兰克(Jerome Frank)、瑟尔曼·阿诺德(Thurman Arnold)、查尔斯·克拉克(Charles Clark)和沃尔顿·汉密尔顿(Walton Hamilton)等人的一些观点。

1934年,道格拉斯到华盛顿新成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做调查,1936年他成为SEC的成员,1937年升为主席。他在SEC作出的最主要的成就就是对纽约股票交易所进行了改革。

1939年道格拉斯进入最高法院之后不久,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处理,证明了自己和同事在处理经济案件上同样出色。这包括美国诉索科尼真空石油公司(United States v.Socony Vacuum oil Co.,1940)案,该案涉及垄断性操纵价格行为;联邦能源委员会诉希望天然气公司(Federal Power Commission v.Hope Natural Gas Co.,1944)案,该案确立了公用事业收费制定标准。

20世纪40年代,他经常投票支持公民自由权的诉求——往往是和他的同事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一起这样做,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麦卡锡时代到来之后,他才真正成为最高法院中公民自由权的主要捍卫者之一。他在德尼斯诉美国(Dennis v.United States,1951)一案中表述的异议意见是支持公民自由权最有说服力的陈述,他在该案中为公民言论和集会自由辩护。在乌尔曼诉美国(Ullmann v.United States,1956)一案中,他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辩护。他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观点在斯金纳诉俄克拉何州(Skinner v.Oklahama,1942)一案中得到了最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包括公民根本权利平等保护的案件中确立了严格的选票复查制。在格利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Connecticut,1965)一案中,他确立了隐私权。

道格拉斯留下的理论遗产为数不多,这并不奇怪,因为他对理论在判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持怀疑态度的。然而在他所处的那个年代,在最高法院的法官资格排名中他的位置被排在很前,这源于他对法律在社会运行中所起的作用有极为深刻的理解,他对宪法所作出的贡献就在于他维护了宪法中规定的自由权、隐私权、平等权和程序公正,特别是在麦卡锡时代。

James F.Simon,Independent Journey:The Life of Will-lam O.Douglas,1980.Stephen L.Wasby ed.,"He Shall Not Pass This Way Again":The Legacy of William O.Douglas,1990.

——David J.Danel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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