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ralegality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34页(6132字)

学者们认为,人民会在他们认为政府组成合法且行为公平、没有歧视的情况下遵守法律。政府的合法性是通过其善意、公正的行为来体现的。但根据霍布斯(Hobbs)、洛克(Locke)、卢梭(Rousseau)、康德(Kant)及罗尔斯(Rawls)等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人民的同意才是每一个政府合法的重要先决条件,而不在于那些有道德、公正的行为。然而,在分析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时,政府行为的方式也显得很重要。根据汤姆·R.泰勒(Tom R.Tyler)的《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1990),尽管人们很关心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所产生的公平结果,但主要关心的还是能够被给予一个有意义的参与机会。通过这种参与,人们可以评价相关法律或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也会在这些程序公平公正时遵守法律。

定义 “超越法律”是用来阐述触及合法性核心问题的个人和团体行为的一个专业术语。超越法律性与无政府状态存在概念上的不同,后者被用来描述没有政府的混乱状态。实际上,这些个人及团体是在质疑政府的合法性,并主张采取一些激烈的行为来弥补这些已被注意到的不足。相反,无政府主义者则主张要推翻政府。1794年的威士忌暴动(the Whiskey Rebellion)同1864年的蒙大拿州警卫事件(the Montana Vigilantes)一样,都属于此类无政府主义运动中的一部分。依据神殿异教徒(Heretics in the Temple)案中大卫·里·帕普克(David Ray Papke)的观点,废奴主义者威廉·罗依德·卡里森(William Lloyd Carrison)、妇女权利捍卫者伊丽莎白·凯蒂·史丹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社会学家尤金·德布兹(Eugene Debs)以及20世纪70年代的“黑豹党”(Black Pauther Party)他们都属于合法的持异端观点者,他们为了法律及政治体制的重大变化进行着不懈的斗争,这些人的行为就可以被定义为是超越法律性的。

与上述这些个人及团体不同,现代超越法律性的团体并不是在法院及立法机关活动,而是在互联网、公众舆论领域、极端性的案件以及武装冲突中反对政府官员。这些团体主要包括更为激进的民兵组织(militias)、普通法运动(common-law movement)以及由反征税团体与基督教徒们相结合产生的地方武装(posse comitatus)。评论家们认为,整个美国有超过两百个的民兵组织在活跃着,同时还有超过三十个州拥有某种形式的普通法运动。尽管地方武装在全国范围内都已经不再公开活动,但大多数的普通法拥护者和许多更为激进的民兵组织成员在信仰与行动上已经融合。本条款将会在其所从事的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中对这些现代团体进行讨论。

民兵组织、普通法团体及地方武装都普遍号召他们的成员作出类似的行动,例如比较和平地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号、驾驶执照、汽车牌号、邮政编码,甚至也包括采取更加激烈的违反枪支法、拒绝纳税以及对行政官员进行轻率(frivolous)(即非真实的)扣押的行为。成员们还认为政府将他们的名字进行不完整使用的行为会产生一个虚假的身份,结果导致政府可以对其进行滥用。最后,普通法团体还创设了“普通法法院”(common-law courts),在这里,他们发布自己的离婚令,解决成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向政府官员发布将其处以绞刑的公告。

民兵组织、普通法团体及地方武装的成员们会在像细胞一样没有领导的团体中被组织起来,并且通常在整个美国的乡村地区表现得更加活跃。这些团体中的英雄和殉道者们主要有甘登·库尔(Gordon Kuhl),他不但逃税而且还是一个地方武装的头目,共杀害了三名政府官员,最后死于一次枪战;红宝石山区(Ruby Ridge)冲突中的伤员维基(Vicki)和萨缪尔·韦弗(Samuel Weaver),这两个人分别是武装逃犯兰迪·韦弗(Randy Weaver)的妻子和小儿子;还有蒙大拿州的自由人(the Montana Freeman),他们中的12个人在被警方进行长期监控之后于1996年向联邦政府投降。

信仰的基础 尽管这些团体的成员在信仰问题上还远远没有实现统一,但在关于使他们走到一起共同表达心中不满这些基础性的原因问题上已经基本达成了一致。首要的也可能是最基本的一个原因就是20世纪80年代的农场危机。在《惨痛的收获:心脏地带出现的准军事恐怖主义》(Bitter Hanest:The Birth of Paramilitary Terrorism in the Heartland,1995)一书中,詹姆斯·科科伦(James Corcoran)写道,数不清的农民无力偿还贷款,不仅在他们的农场上而且在其全部财产上都设置了扣押留置权(liens)。绝望之中,许多农民请求联邦政府在终止回赎权问题上批准一个暂时的延期偿付权,但这些努力都没有获得成效。政府这种不作为的后果导致许多农民加入了地方武装这个最先出现的超越法律性的团体。而政府在红宝石山区、万可市(Waco)和得克萨斯州(Texas)的行为被一些支持持有枪支的团体视为政府拒绝容忍的征兆,并被当做民兵组织和普通法团体进行召集的口号。这些团体将政府禁止轻武器与颁布贝迪法案(Brady Bill)的举动视为专制政府进一步的证据(参见Arms Control Law)。最后,这些团体指出,联邦官员缺乏个人责任感,他们提出的要求被忽视反映出政府对农民缺乏理解等事实都表明了联邦政府已将这个国家退化成一个专制的政权。

民兵组织、普通法团体以及地方武装都已经为他们的主张找到了复杂的法律上和宗教上的理由。他们的合法依据包括《大宪章》、《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统一商法典》第1~103节和第1~207节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的艾勒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Eric Railroad Co.v.Tompkins,1938)。尽管以《大宪章》及《独立宣言》作为证明其主张合法性的理由并没有完全被表达清楚,但大量的有关他们对《美国宪法》表示关注的文学作品却已发展了起来。这些团体的论证主要集中体现在宪法第二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s)中,且第十四修正案也是这些团体的理论基础。他们还特别强调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承认了公民身份的两种来源。而这两种身份类型中更权威的一种是“主权公民”,主权公民可以得到《权利宪章》(Bill of Rights)完全的保护,并可以通过在不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在内的其他50个州提起确权诉讼(quite title)、出示出生证明以放弃自己的联邦公民身份(citizenship)。但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确权诉讼”真有点让人难以理解,因为确权诉讼是要确认某人对于土地的权利,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供主张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并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要么在当时证明自己的权利要么放弃他们将来可能提出任何请求的资格,从而完成这一诉讼程序。第二种比较弱一些的公民身份被称为“宪法第四修正案公民身份”,它是由以前的奴隶以及那些尚未放弃联邦公民身份的美国人所组成。第二种类型的公民身份所具有的权利可以由国会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他们也不具有主权公民所具有的不受联邦或州法律限制的、不可剥夺的旅行权。而且,主权公民可以主张他们拥有武器的绝对权利,可以对宪法第二修正案作出解释以支持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利。

这些团体还认为宪法承认了三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权:法律、衡平法(equity)和海事法(admiralty)。实际上,他们认为所有的联邦地区法院只是参照了衡平法和《统一商法典》,基本上抛弃了宪法。故而,主权公民可以援引《统一商法典》中第1~103节和第1~207节以撤销同政府之间订立的合同。这种撤销反映了一种默示的接受管理的同意,同时,这种同意也是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政府合法的先决条件。实际上,主权公民认为这种同意是非常刻板、机械的,并相信撤销这种同意能够使他们有理由拒绝承认政府施加于其头上的权威。

社会契约论者还论证说,如果没有这种默示的接受管理的同意,政府就必须依靠自然法(natural law)来证明其机构的合法性。主权公民将这种“自然法”解释为上帝所制定的“普通法”,并举出美国最高法院的艾勒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Erie Railroad Co.v.Tompkins,1938)案来证明美国政府已非法地放弃了普通法(common law)。实际上,这个案件只不过是认为不存在有联邦一般的普通法。但这一不承认普通法的行为,以及那些团体所声称的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于1933年停止适用了宪法,都为主权公民们认为自1938年以来这个国家已经处于一种无法律的状态提供了借口。

这些团体们还认为他们的主张有基础的宗教原理的支持。大量存在于这些团体中的基督教徒组织就倡导说,美国白人才是真正的以色列人,才是上帝挑选出来的子民。另一股意见则将农民视为上帝挑选出来的子民,并寻求托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着作以支持此观点。此外,根据联邦调查局的《对总统2000年度财政预算的国会说明》(th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s Congressional Statement on the President’s Fiscal Year 2000 Budget)一文,大多数的民兵组织并不愿意跟从基督教徒的种族主义以及反闪米特人(anti-Semitic)的信仰。这些组织本来已经试图远离这种宗教性的固执态度,但近期发生的对全国最大的密歇根民兵组织的进犯,只会成为这些民兵组织与基督教徒走向融合的开端。然而,不论他们是与这些种族主义和反闪米特人主义融合还是分离,所有的这些团体都坚持认为存在着一个由上帝、人民及美国宪法这三者所形成的忠诚与权力的等级制度。最后,阴谋理论在这些团体中也广为存在。许多成员认为美国已经推行了一个“新的世界秩序”(New World Order),它将禁锢所有的美国人,同时,犹太人也正在通过经济圈策划美国的衰落。

政府的反应 法院和立法机关已作出了很多的回应。立法机关已经将模仿法律程序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以禁止普通法团体设立普通法法庭。州一级的法律现在也允许行政官员拒绝接受未经同意的扣押,并为取缔这种恶意扣押行为设置了一个快速的程序。1996年的《蒙大拿反恐吓法案》就对威胁官员的行为予以制裁,而在许多州,冒充法官的行为早已被定为重罪。最后,根据联邦调查局《对总统2000年度财政预算的国会说明》一文,有16个州普遍禁止了民兵组织,还有17个州禁止准军事的训练。

与此类似,法院也逐渐发布了禁止普通法成员进行随意起诉的禁令(injuctions)。尽管有一些案件得到了上诉,但却出现了三个重要的上诉裁定对这些团体成员的起诉予以限制。在赖斯诉帕拉丁(Rice v.Paladin,1997)案中,帕拉丁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关于如何谋杀那些被雇佣杀手的书。随后就发生了一起谋杀案,该案中的受害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出版社,双方都承认出版社的意图在于帮助那些犯罪分子,况且凶手也是按照书中明确的说明去做的。经过多次公开的审理,第四巡回法院支持了出版社应对谋杀案负有民事责任的认定。更早些时候,第七巡回法院在美国诉施耐德(U.S.v.Schneider,1990)案中支持了对一名普通法拥护者的定罪,施耐德因恐吓一名政府官员被判处五年监禁,在他们看来,法院认为对法律的不尊重就应当受到额外的惩罚。最后,第八巡回法院在美国诉摩丝(U.S.v.Moss,1979)案中支持了对一名抗税者及地方武装成员的定罪,此人在举办关于逃税的研讨会上帮助并教唆他人提交虚假的内部信息。这些法律措施能否达到阻止这些团体再进行此类骚扰联邦官员活动的效果仍有待观察。同样地,这些武装民兵组织仍然是政府官员们的一大心患,并不断地对政府施加暴力威胁。

【参见“Civil Disobedience(公民不服从法)”】

Vicente Medina,Social Contract Theories;Political Obligation or Anarchy? 1990.Tom R.Tyler,Why People Obey the Law,1990.Thomas Halpem and Brian Levin,The Limits of Dissent;The Constitutional Status of Armed Civilian Militias,1996.Susan P.Koniak,"When Law Risks Madness," Cardozo Studies in Law & Literature(1996):65-107.Susan P.Koniak,"The Chosen People in Our Wilderness," Michigan Law Review(1997):1761-98.Andrew P.Morriss,"Private Actors and Structural Balance:Militia and the Free Rider Problem in Private Provision of Law," Montana Law Review(Winter 1997);115-66.William A.Edmundson,Three Anarchical Francis:An Essay on Political Authority,1998.William A.Edmundson,ed.,The Duty to Obey the Law,1999.Francis X.Sullivan,"The'Usurping Octopus of Jurisdictional/Authority':The Legal Theories of the Sovereign Citizen Movement," Wisconsin Law Review(1999):785-823.

——Thomas J.M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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