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 litig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29页(1230字)

美国联邦政府针对国际商务机器公司(IBM)的反垄断(antitrust)案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因其诉讼持续时间长、结果不明确而广受关注。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称其为反垄断部门的越南战争。美国政府指控这个产业巨头通过实施多种反竞争行为非法垄断通用数字计算机的销售。经过8年调查取证,法院从1975年5月开庭审理此案,直到将近7年后才因政府放弃该案而告终。这次审理不仅是反托拉斯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案件之一,更重要的是,以此之前,政府即使在类似的重大案件中,也从来没有在诉讼程序即将结束时撤销控告。

IBM诉讼案的奇特历史主要是美国反垄断法指导思想转变的结果。1969年1月17日,就在林登·约翰逊(Lyndon B.Johnson)政府卸任前三天,法院接到针对IBM的起诉状。当时联邦法律对大企业并不友善,认定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公司,只要使用了攻击性手段来维持其市场份额就违反了《谢尔曼法》(Shearman Act)。政府指责IBM实行歧视性低价政策,捆绑销售其硬件、软件与售后服务,预告其新的“梦幻机器”的生产计划。IBM毫不示弱,积极为自己辩护,认为政府对市场的定义作了不适当的狭义解释,从而夸大了IBM的市场能量。

在1981年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入驻白宫时,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主要是为了回应来自芝加哥学派的批评。依据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1979年伯基图片社诉伊士曼柯达公司案(Berkey Photo,Inc.v.Eastman Kodak Co.,1979)的判决,垄断企业有权采取攻击性手段参与市场竞争。里根政府的首任反垄断部门负责人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是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和芝加哥学派的学者。他认为尽管在诉讼期间IBM可能对相关市场有垄断能力,但政府不能证明该能力是采取掠夺手段的结果。相反,IBM是凭借比竞争对手更高效的工作业绩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巴克斯特还认为无法对本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法院的禁止令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且于事无补。至于结构性补救措施,鉴于电脑行业的技术进步已经动摇了IBM的垄断地位,因此对IBM来说也是不适当和不必要的。1982年1月8日,巴克斯特撤销该案。

【参见“Antitrust Law(反垄断法)”】

Franklin M. Fisher,John J. McGowan,and Joen E.Greenwood,Folded,Spindled,and Mutilated,1983.Richard T.DeLamarter,Big Blue,1986.

——John E.Lopat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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