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igation,state bureaus of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46页(773字)

州调查局(SBIs)是典型的具有州管辖权的独立机关。州调查局通过直接的调查协助和专家意见为地方、县以及州刑事机关(如法律执行、法院及教养)提供帮助。除了主要进行调查工作,它还经常向地方和县法律执行机关提供广泛的刑事侦破实验室服务。通常,州调查局没有普遍的执法权,而且几乎不直接处理公民的申诉。但是,这个一般原则也有例外。例如,爱达荷州法律规定与酒类许可经营场所有关的犯罪由犯罪调查部门负责执法。

由于州调查局没有普遍的执法权,因此必须由地方、县或州政府的官员向调查局提出调查协助的要求。通常,这些要求来自警察局长(police chiefs)、县治安长官(sheriffs)及地方检察官。政府官员如检察长或州长也可提出上述要求。在州调查局只有有限的初始管辖权(例如,在公立大学的金融诈骗案的调查中)的刑法领域里,州调查局和地方政府具有双重管辖权,即前者的管辖权并不是排他的。

历史上,州调查局的出现是紧随着美国犯罪的急剧增长以及犯罪在美国各个地区,特别是乡村的蔓延而出现的。全国各地的立法机关都认识到进入20世纪后,各州犯罪日趋复杂,需要更大、更系统的全州范围的协作努力。他们还意识到,不论地方执法机构作出多大的努力,地方上都几乎没有系统调查所需的资源。因此,州调查局最早以便衣侦探(detective)的形式补充在1900年和1935年间发展起来的穿制服的公路(highway)巡逻队和州警察机关的力量。科学进步使得州调查局可以为现场调查活动提供进一步的法医证据实验室调查(如指纹、血样)以及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州信息系统(如个人犯罪历史、犯罪地点和犯罪方式)。

——Matthew Zin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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