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Rodny,case of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79页(1543字)
1991年3月31日,洛杉矶警察官员的警车高速追赶25岁的罗德尼·格伦·金的车。金一被抓到,就被洛杉矶警署的四位警官限制起来。这些警官用泰瑟枪(stun darts)射他,用警棍殴打他,还用脚踢这位已经卧倒降服的嫌疑犯。警方办完逮捕手续后,金被警方送到了一家医院,在这里他接受了头骨骨折和肾损伤治疗。
虽然不知道抓住金的警官是谁,但是殴打金的场面已经被当地一居民录下来。3月4日,乔治·霍利迪将录像带交给了一家洛杉矶电视台,而后这家电视台播放了有史以来最有争议的电视录像带。
金是非洲裔美国人;而殴打他的洛杉矶警署的警官是白人。像一条红线贯穿于美国刑事司法历史的种族紧张关系是促成罗德尼·金案具有耸人听闻的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参见race and ethnicity)。那四名警官被逮捕并被指控殴击和滥用武力罪。辩护律师探究案件,然后被准予改变审判地。这个改变将案件的审判从洛杉矶转移到文图拉县的西米谷,在这里主要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中的成员被挑选出来以及进行宣誓(这里没有非洲裔美国人)。
在陪审团被法官指导对洛杉矶警署的被告之行为进行客观评估,并适用一个合理和平的警官的行为作为标准的同时,陪审团被辩护律师邀请从个人主观角度看待金的被捕,这是从殴打金的那些警官角度来看的——被告人证实他们相信金受到了强劲的苯环己哌啶药物或五氯酚药物作用的影响。1992年4月29日,陪审团宣告对三位警官的全部指控不成立,对第四位警官则宣布流审(mistrial)。
陪审团的裁断一公布,洛杉矶就爆发了暴乱。市中心一个有二十五街段的地区被点燃。暴力团伙成员和抢劫者以及示威者走上街头,而且一个36岁的叫雷金纳德·丹尼的白人卡车司机从他的车上被拖下来并被狠狠地打了一顿。这些暴动场面像金被打一样被录下来,暴力场面充斥着媒体。宵禁时刻被强制实施,国民卫队以及联邦官员被派遣到洛杉矶。超过40个人死于这场社会动乱,将近1万人被逮捕以及财产损失估计达到10亿美元。在伴随着起初的无罪裁定而来的暴动的第三天,金恳求洛杉矶民众相互间尽力和平相处。
随后,殴打金的警察因践踏民权(civil rights)而受到联邦当局的起诉。1993年4月17日,联邦陪审团判决其中两人(斯台西·库恩警长与劳伦斯·鲍威尔警长)有罪。法院判决两人30个月监禁,他们基本上服刑直到期满。对于库恩与鲍威尔的起诉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中禁止一事不再理(double jeopardy)的条款,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州与联邦的审判属于对不同犯罪行为(即根据不同刑法典规定的罪名)的起诉。1994年4月19日,罗德尼·金民事赔偿案的陪审团作出洛杉矶市须赔款近400万美元的裁决。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 Jerome H.Sholnick & James J.Fyfe,Above the Law:Police and the Excessive Use of Force,1993.Mark Baldassare,ed.,The Los Angeles Riots:Lessons for the Urban Future,1994.
——Anthony Ch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