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96页(6734字)

将近两个世纪前,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曾评论说,律师在美国是“公民之间的仲裁人”,“也是上层政治社会和社会都最有知识的阶层,美国的贵族是坐在法庭上的围栏和法官席上的”(译者注:原文为:It is at the bar or bench that the American Aristocracy is found)(《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颇有先见地注意到了在美国宪政民主制度下律师在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他写道,律师在美国的重要性是由于“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一个司法问题”(同上书)。自从美国建国以来,律师在美国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律师在美国宪法和政府结构的形成过程中更起着主导的作用。在私权力的发展中,历史上通过土地所有权,近来通过公司组织代表权(corporation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on),律师也都发挥极大的影响力。然而美国律师和其他国家的律师的区别在于他们对于公共利益问题、对不甚得人心的事业或人的代表,以及对保护自由(liberty)、平等与人权(human rights)的关注。

美国法律行业结构的历史就显示出了若干相互矛盾的主题。美国律师同时作为私有财产的保护者和作为人权及公共责任的辩护者就是一个矛盾的主题。律师行业作为专业阶层是否一元的或同质的是另外一个矛盾。至少在美国律师业的第一个世纪里,大多数律师的出身是属于相同的一个社会阶层——相对富裕的拥有土地的绅士或是都市商人阶层——并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内学徒以取得专业技巧。到19世纪末,法律行业开始发生变化:移民开始进入了这一行业并且进入这一行业要求具有越来越高的教育程度(最终要求一个高于本科生的法学学位)及律师协会(bar association)寻求限制进入以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保持社会特权及经济垄断能力。

尽管在美国大部分历史上,律师是“多面手”,既向个人也向团体提供服务,既在办公室里提供咨询也在法庭上诉讼辩论,但在过去的50年中,律师行业逐渐形成了高度分化的专业,并形成了代表个人或代表大型团体如公司、工会或政府的,被称为“双半球”(dual hemispheres)的两类代理人体制。现在控制进入律师行业的过程是由层次化的教育制度、强制性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s)、行业协会的控制及纪律所组成的。目前,美国律师只能在各个州开业;不存在任何“国家”级或“联邦”级律师资格,就像目前还没有得到正式承认的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服务的国际或“全球”级律师事务所。

尽管律师协会在功能、人口统计学特征、社会阶层等分布上所呈现的社会多元化,美国与其他的法制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律师并没有正式地区分为律师(solicitor,法律办公室的顾问)和大律师(barristers,诉讼律师或出庭律师),也没有再区分私人、政府或公务人员等功能。一旦得到州的律师协会资格批准,一个律师可以任何形式从事业务工作。有若干州通过进一步的资格验证来正式承认若干专业,如税务、员工补偿、家庭法、破产法、专利或版权(知识产权)、刑法及其他。由于美国越来越复杂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多的律师只能在若干领域中积累自己的专业经验。

“交易”律师或公司内部律师是不出庭的。尽管过去律师行业的声誉是与精彩的诉讼过程(这在文学中或大众文化中仍是对律师最多的描述)联系在一起的,现在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是与公司律师联系在一起了,他们主要的工作是为公司的活动准备文件和计划,包括并购、公司上市、风险投资、财务计划以及一般的税务和政府规范审核。

法律业务的组织工作越来越多地由大型工作单位来完成,包括超过两百人的“巨型律师事务所”或大公司中的公司律师或政府部门中的法律部门。同时个人执业(sole practitioner)的律师事务所的数目在下降。美国专业大型律师事务所分部门的组织模式也为其他国家所仿效,而且每一个主要国家的首都要么有一个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分所或是有与它本国相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美国律师行业所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变成其他国家律师行业的问题,如跨国性业务、跨司法管辖区业务(multijurisdiction,如欧盟和其他“联邦化”的国家),对有条件收费,风险收费方式的使用、与其他行业如会计的竞争(跨行业业务)、对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及其资金来源,与法官的沟通,律师的人权及其他法律社会目标中的角色等。对资格、操守、业务质量及进修(通过专业学会的会员制)的管理应该由法律行业自行管理还是由政府管制的这个问题,仍然在美国的州和国家一级引起热烈讨论,在世界其他国家也不例外。

人口学特征及社会结构 美国律师行业的结构和它的组成是不断变化的。在2001年美国有将近100万名律师,在过去的30年中增加了三倍。美国是以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拥有更多的律师而着称的。律师的人口比例从1951年的695∶1下降到1995年的303∶1。这一行业的增长主要是法学院的数目已经增加到170个,而且研究生数目的增长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于妇女大量地进入了这一行业。现在每年获得法学院入学准许的学生总数中妇女几乎占到一半。在全部的律师中妇女几乎占到1/4。少数族裔在这个行业中当然只占少数。所有的“少数”民族或种族的律师(包括黑人,西班牙-拉丁裔和亚裔)在全部行业律师中不过占1/10,尽管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数目高于此比例。美国的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年龄日益下降,这是由于在过去20年中法学院入学率不断增长,但这一势头在将来的几年中可能会减弱,女性律师比男性律师年轻很多,在1995年所有男性律师的平均年龄是45岁,而女性只有37岁。

在美国,绝大部分(74%)律师在私人律师所里工作,无论是大型的或小型的。但私人业务的性质也在变化。在过去20年中主要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急剧增加,律师事务所本身的业务,就像其他类型公司的经济生命周期一样,发生了许多并购的行为,大型律师事务所收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不同的城市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彼此互相合并。尽管最主要的律师业务仍然是由个体形式的事务所(占46%)进行的,越来越多的律师在百人以上的大事务所中工作,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有几百名律师工作,跨越若干个司法管辖区,在美国很多城市甚至在国外都设有办公室。

尽管有这些向大型的私人法律事务所发展的趋势,还有其他几个特别的专业发展趋势。妇女和少数族裔的律师将比白人律师更可能在公共环境下成为政府律师、检察官、公共辩护人和(为穷人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律师等。75%的男性律师在私人事务所工作,女性律师在政府部门仍是不成比例的(大约只有41%在这些部门工作)。在大的律师事务所内部女性和少数族裔绝大部分是非合伙人律师(associate)而不是属于合伙人(partner)阶层。例如,在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女性只占15%,对少数族裔来说这一比例就更低。职业社会学家(occupational sociologist)继续研究这些现象的“推拉”(push-pull)效应。妇女和少数族裔律师是由于他们受到私人事务所系统的排斥或歧视而被推进了政府和法律支援的位置?抑或是因为他们自己愿意投身于这类具有较高社会正义潜力的工作而导致他们自行选择被拉入这类业务的?对这些问题的实证研究目前还没有结论,因为这两个因素同时发生作用。在早期,少数族裔(开始是犹太人和天主教徒,后来包括黑人和西班牙裔)和女性律师进入法律行业是都通过建立自己的事务所来为自己所属的群体服务。最近以这种方式进入律师行业的越来越少了,因为所有的少数族裔和妇女都试图寻求更无歧视的工作单位。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也在寻求在这个行业内律师的多元化以促进更高平等和对所有的人民提供更多的正义。这两个目标目前都尚未达到。

在这个行业中收入的不公平现象仍在增加。在大城市里一流的大事务所中合伙人收入超过百万美元。同时个人或小的律师事务所收入基本上没有变化,实质上这代表着收入的下降。妇女和少数族裔的工资几乎在每一个层次上都比较低。不平等现象在减少,但是仍然存在。

律师专业面临的问题 尽管美国的律师有大量的增长(这一专业中的增长超过了其他所有专业),仍然有很多问题使公众对律师不满意程度不断增加。对年轻和年长的律师的调查不断显示出他们既对本身专业不满也对特别的法律专业不满(有25%的律师在调查中对于他们作为律师的生活表示不满)。虽然大部分律师对于职业生活的选择相对满意,但是仍然有两个主要的关心重点在调查中不断出现——生活质量(包括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工作压力)及对社会利益的贡献(对相当多的人来说是选择律师职业的主要动机)。其他的问题有:律师越来越多地与其他专业(会计师、房地产经纪人、银行家、信托及法律助理)在业务上竞争,同时还面临着困境,即妨害竞争的管制不断增加和其他专业(会计、社会工作人员、遗产计划师和财务顾问、心理学家)更灵活地参与提供律师业务,也称为“跨专业业务”。另外美国律师还充当很多新角色,特别是非客户代理的角色诸如调解人、仲裁人、公共政策的民间支持人,帮助解决或者防止法律问题发展到失控的地步(参见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虽然律师的数目在增加,很多美国人仍没有足够的机会享受美国司法制度的优点。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进入私人事务所工作,却造成没有足够的律师提供刑事辩护(特别是,但不仅仅是,在死刑案件中)和一般的民事法律服务,尤其是对美国社会中往往面临很多的法律问题的中产阶级和劳工阶级以及这个国家里最穷的公民服务。根据一份最近的研究报告,在美国法律制度下,穷人80%的民事法律服务需求,中等收入家庭40%~60%的民事法律服务需求是得不到满足的。在一个主张“所有人都享受平等的正义”(equal justice for all)的国家,法律服务主要是根据财富分配的,使得很多人无法享受律师服务来满足一些最基本的人类需求,如离婚、抚养权、购买房屋、经济咨询和消费信贷、享受政府福利和刑事辩护等,极大地影响了美国公民福利的服务。很多年来律师协会、法学院和其他的专业组织强烈建议对律师们提高为了公共利益提供更多的免费法律服务(pro bono publico)的要求,有些州和地方的律师协会和法学院现在要求律师增加使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机会均等的努力。

历史上,美国的律师曾经在国家面临的最重要的政治和政策的问题上非常积极地工作,包括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和使用公共设施机会均等。律师们帮助创造了民权运动、消除贫穷之战(war on poverty)和女权运动,现在仍然积极地支持其他的法律事业包括废除死刑、同性婚姻权利和同性恋者的民权、堕胎和妇女的权利、残疾人的民权、移民法和国际人权。美国律师发明了“试探案”(test case)和“集团诉讼”(class action)以迫使法庭在重要的法律权利案中作出决定;他们还积极参与促进社会变革的立法工作。在不同的法律体制和新的国家中随着新宪法,新权利和不断增强的关于人权的意识正在发展,这些美国律师的发明现在正在发挥作用。美国律师也许是最积极的专业人员,他们所做的不仅仅是为个别的客户服务。美国律师扩展了习惯法律制度(common law system),创造了新的“诉讼理由”和法律主张(如性骚扰和歧视、政府福利的权利、公司和政治行动实体新形式)。但是这一角色同时也引起诸多争议,特别是在一些保守的从业人员中,他们认为律师的作用就是在已经存在的法律的范畴之内满足客户的需求。

美国律师在人口统计特征上,以及在他们对职业、工作地点的选择和政治倾向上都越来越多元化。这一专业面临着它是否能继续保持一个“单一”(unitary)专业的挑战;这体现在目前有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则的辩论中:什么样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则适用于在如此多的不同地点担任如此不同角色和任务的律师。由于客户有着各种不同的需要以及律师代表社会和法律的利益辩论及诉讼在美国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在社会应如何处理其重要问题上,美国律师行业很可能会继续扮演其重要的角色。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将继续是最重要的文化形态,这就确保了美国律师在美国社会中长期的重要性。

【参见“Education,Legal(法律教育)”、“Fees,Attorney(律师的报酬)”、“Government Lawyers(政府律师)”、“Legal Practice,Forms of(律师实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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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 Menkel-Mea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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