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rty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20页(6367字)
liberty通常和另外一词freedom是同义的,它一直是美国政治讨论中的核心题材,但是它的准确定义却从来不是不无争议的。自由一词的使用无例外等于是宣称事物的某个状态更可取因为它使得人类实现他们愿望的能力最大化。但是这种主张可以应用于很多的情况,而且环绕着这个主张有非常不同的假设。要考察自由在美国的各种用法的历史就必定要对它所有可能的变异做一个比较。这些在概念上的变异来自并包括了几个互相交错的考虑因素和问题。自由是个人独自的还是社区共同的特征?自由实质上是哲学的、神学的、政治的、法学的抑或它就是实用主义的?它是关于全人类的、那些达到了某些生活方式的人、那些把他们自己根据某些规则并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的人、某个特别的集团和民族的所有成员、有一定信念的人民,抑或能成功地提出这一要求的人?它是一个现代的词汇还是一个古老术语?它是根据某些事物存在时定义的还是当某些事物不存在时定义的,也就是说它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自由是能够客观定义的吗?以致我们在应用某些实证的或是道德的标准后能够确定它的存在。抑或它是否如此之主观以致任何觉得需要要求自由的人事实上并不自由?对上述每个有关自由的可能性的答案都是“是”,并且不同的“是”在不同的年代会有不同的组合。一个对于各种重要定义简短的复习将展示这一困难及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基本要求。
看来被广泛接受的意见是,自由至少可以用于描述免除囚禁、奴役、奴隶制(slavery)等状态或是从这些状态中解脱出来。自由通常是奴隶制的反义词,甚至让人觉得一个不存在必然就说明另一个的存在。但是美国的奴隶从奴隶制度下解放出来之后,事实上并没有消除掉他们缺乏自由这个结论。仅仅有人身的和法律的自由并不能构成充分的基础使原先的奴隶们放弃对进一步改善的要求,因为他们还没有能够实现他们的愿望。也就是仅仅简单地废除了奴隶制度,并没有结束他们对具有更积极性质的事物的需要,如果他们希望自由。
与道德奴隶制度有关的用法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并且对自由概念的复杂性提供更多的例证。很多殖民者到美洲来是由于宗教自由的原因,宗教自由可以相对简单地定义为每个人追求自己的良心不存在障碍。但是这些人并不简单地认为不存在限制就是自由。他们倾向于相信称做“联邦自由”(federal liberty)。联邦自由的内容就是这样一种信念,上帝在他创造的宇宙中留有一个自由的角落,在那里上帝的造物不必机械地服从统辖创世的永恒法律。宇宙中的这个角落恰为地球上的人类所占据,因而人类保留了对上帝的意愿选择说是或否的自由意志。或是说作为宇宙统治者的上帝豁免了人类无意识地执行永恒法律的责任。正确选择追随上帝法律的人类将会在地球上繁荣并在天堂得到褒奖。如果错误地选择了不追随上帝,就会得到相反的结果。因此这些寻求从原罪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的信徒们必须作出正确的选择。消除原罪是社区中的人们共同的目标,而社区中的人们都期望彼此通过互助以达到这一共同的目标。结果政府被认为是一种对于“邪恶的惩罚”,而社区中的所有成员努力为了达到他们在单独情况下不能达到的目标而共同地(正确选择)约束他们自己的行为。这种对自由的肯定看法体现在授予教民的殖民地特许状中,特许状中包括建立和运行他们自己地方政府的条款。肯定的自由就这样和一个主动的干预主义政府联系到了一起。
这种观点有几个很有意义的特征。一个是它把原罪和奴隶制等同了起来,而服从限制性的上帝道德法律却是真正的自由。另一个是它平行于英国习惯法(common law)中对自由的定义,即为由王室权威授予其子民的特权或是特别(exceptional)权利,或是法律上的豁免。每个殖民地的特许状本来就是王室批准一伙人创建和经营殖民地的特权,因而豁免了对于英国议会法律的直接的依赖。在独立的前夕,拓荒者们对自由的主张部分是根据特许状中所授予他们的习惯法豁免的自由,另一部分根据是既然人类有对上帝说是或否的自由意志,因此他们在追求上帝意志时也有对政府说是或否的能力。殖民者观点的另一个特征是它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即免于政府干预个人良心事务的自由和社区为达到共同目的建设一个敬畏上帝的社区——“建在山上之城”(译者注:原文为a city upon a hill,语出圣经)——作为人类的灯塔的自由。
结果是要根据努力“走上帝指引的道路”人们的民意创建地方政府。良心的自由要求每个人都要参与制定法律或参与选择那些制定法律的代表,并选择那些旨在帮助社区成员达到联邦自由这一积极目的的法律。每一个殖民地的特许状都允许设立地方政府,所以习惯法的自由概念在这个例子中与联邦自由概念是和谐的。对于殖民拓荒者来讲,只在人们通过政治上适当的组织,而且自由当中还包括自行创建政府的能力并通过民意来控制政府时,才在这里实现了全人类都应该得到的自由。一个重要的副作用就是这种方式允许包括任何同意该社区价值观念的后来人,因此建立了一个对后来人也是平等起点的政治系统。
不愿分享这一宗教观点的殖民者仍然有另外一个习惯法中的自由概念,它包括了在殖民者手里的特许状中明确列出的英国人的权利。有的殖民地最开始是组织成合资公司形式的,拥有土地的居民就是具有投票权的股东,有人看来这就把自由变成一种可遗传的物品。英国习惯法中的财产(property)权利是很强大的,任何拥有某一数量的财产并因此而被课税的人就有投票权。在英国当时只有8%-12%的成年男子享有这一政治权利;在美国廉价而充分的土地使得同样的英国习惯法造成在南方的殖民地享有这一政治权利人的比例三倍于英国,而在北方更达到了75%。因此无论是什么原因,在所有的殖民地自由渐渐还包括了与人民主权相似的东西。也就是说,基于良心的个人自由是很容易被转变到社区政治自由的。
到18世纪中叶,这些不同的自由概念已经发展成为全面的公民自由,并可定义为免于或是豁免于专制、君主、贵族的统治和控制的状态。英国法律中未经同意不得征税的概念免除了所有没有取得大众同意的法律。虽然社区自由在新英格兰地区最为流行,它还是变成了美洲英语地区共同的自由观念。社区自由(communal liberty)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之上的观念并没有像在今天看来如此矛盾。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关于个人权利先于公有权利的概念在当时还没有出现。至少到19世纪早期,人们还可以接受当必要时个人权利可以让位于社区的需要。现代的自由主义虽然孕育于建国初期,直到19世纪的下半叶才达到它的最高潮。即使美国人借助重要的自由思想家如约翰·洛克也没有实质性地帮助它的发展。洛克区分了天然自由和公民自由两个概念,前者是个人可以自由进行任何他认为适宜的行动,只是受到自然法律约束的状态,后者也是天然自由的一种,但要进一步受人们所创建的法律限制,而法律必须为大多数人所决定的社区利益提供方便还是必要的。自由地任意行动而不受任何限制通常称为放纵(licentiousness)。
再进一步发展的自由概念就是摆脱宿命论和必然性的控制,它主要是在20世纪通过科技发展推进的自由概念,特别是在医学研究对长期困扰人类病症的产生了解决方案,人类以大坝和农业技术驯服了自然,因而产生了对人类的任何缺陷——社会的、自然的,甚至人类的基因的——都是可以改善的这样一种期望。对这个最新的自由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合适的名词,我们这里把它暂称做“总体自由意志论”(total libertarianism)以区别于标准的自由意志论的概念即政府和社会对于个人生活最少的干涉。自由意志论实质上是一种否定的自由,即不要干扰的自由,而总体自由意志论是一种肯定的即可以做人类确信值得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也就是从政府机构管理寻求自由的自由意志论逐渐地加入了一种更广泛的自由意志论观念即自由也可以从非政府来源的干扰中获得。换一种说法是,人们渐渐地认识到在一个自由政府之后必须是一个自由的社会,而更多的人认为一个自由社会应该是一个个人甚至能够追求在过去是受生物自然规律所限制的目标的地方。
着名学者艾萨亚·柏林(Isaiah Berlin)认为肯定的和否定的自由之间的差别是存在于“liberty”和“freedom”这两个名词中。“liberty”可以追溯到拉丁文中的“liber tines”,它是一个古罗马为Liber和Libera举行的庆典,而Liber和Libera是古代意大利的酒神,他们通常与希腊神话中的巴克斯(Buccus)是等同的,从巴克斯发展出了“酒神节”(Bacchanal)一词。这些参加酒神节的人们则被称为libertines。另一方面,“freedom”是从中古德文因而也是从中古英文中的一个词发展来的,它描写某些和一个家族的家长有血缘关系,因此不可能是一个奴隶的人。“free”不只意味着不是一个奴隶,而且意味着社区里具有肯定权利的成员,这就像孩子的地位与他父母的地位是相关联的一样。把“liberty”和“freedom”等同起来实际上把一个否定的概念和一个肯定的概念混合了起来。当把否定的liberty理解为放纵(licentiousness)时就可以比较容易地解释为什么十七八世纪的观点倾向于限制自由(Liberty),即把它置于习惯法的内容内,只允许君主明确地授予有限豁免,或是由社区内严格监督执行的道德秩序加以限制。
肯定和否定意义的自由之间关系是越来越复杂。肯定的或是社区性的观点是一个人不能随意地(at liberty)触犯法律恰恰是因为他自由地同意了这些法律。但是什么构成了同意?法律在什么范围内能够经各方同意后采用?最高法院关于“一人一票”的裁决无论是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社区的角度来讲都是相对没有争议地对自由提供了保护,因为它是一个要授予所有成人投票权(voting rights)的行动。美国现代自由的概念要求所有的公民可以平等得到自由。因此在最低限度上,法治只要求法律不在公民中间进行区别,则公民可被视为都是平等的。但是如果这还不充分时将会是怎样?如果政府必须介入以建立一个平等的水平足以使所有的公民在追求各自生活目标时成为不可区分的又会是怎样?如果对某种“水平的游戏场”(level play ground)的追求与个人的财产权发生了冲突,或是对该权利不加以区分时又将是怎样?举例说,为协助这些生活在种族歧视(discrimination)历史阴影之下的人们对肯定性自由需要会与这些由于政府实施有关“平权保护”(affirmative action)的管制而感到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对保护否定性自由的需求就会不断地冲突。
肯定的自由和否定的自由之间还会出现其他方式的冲突:意见一致的成人是否可以自由地进行任何他们所向往的活动?换一种说法,政府和社会为追求共同需要的目的而限制和阻碍公民的活动可以拓展到什么程度?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laws)为了追求洁净空气和水源等肯定目标就不可避免地侵犯这些制造污染的人的活动和财产权。美国渐渐地看到对这类肯定的法律以及管制食品、药品和车辆交通等法律的需要。另一方面,美国也继续看到保护否定自由的需求,如废除干涉成人之间的性行为的法律倾向。肯定的和否定的自由继续混合将保持对在美国政治中自由的定义的中心地位。根据社区的明确权利作为政府体现多数人意见根据的地方社区的道德标准不断地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标准相冲突,这一标准现在是用于保护社会以及个人的政治自由。
当代美国自由的复杂性是来自于几个趋势。自由社会对自由政府的需要极大地拓展了要求自由的相关性。同时在20世纪不断深化的个人主义使得对自由的要求几乎是无限的。就美国大陆上已有几个世纪历史的术语权利来说,每个人感觉到对要求进行积极活动的自由而言,限制是越来越少。技术的进步和继续进步的期望产生很多越来越与形式政治无关却越来越政治化的主张。一个人有受到大学教育的权利,否则将会减少他在生活中的机会。但这是否包括他选择到任何一个高等院校的入学权利?某一伤害的结果严重到何种程度上才能证明每个人都应免受其威胁的要求是正当的呢?在三亿人口中发生一百人的死亡是否构成充分理由使立法消除这种死亡?是否有免于任何一种过早(premature)死亡的自由?情况又将会是怎样呢,如果过早死亡或伤害是来自个人自由选择的活动,如抽烟、驾驶私人飞机、高空跳伞、在公路上高速驾驶或不健康饮食?到何种程度上所有人口必须忍受那些旨在影响进行这些高风险活动相对的小部分人的管制?换种说法,自由是否免除了所有的个人责任?肯定的和否定的自由、个人的和集体的自由、政治的和社会的自由越来越多地在政治舞台上相撞。一个人的言论自由造成另一个人成为“束缚”于色情的结果,而一个人控制她身体的能力也许与另一个人根据不允许堕胎(abortion)的信条而生活的能力发生冲突。
自由的概念是美国政治文化的中心。同时这个概念中与生俱来的很多含糊不清的意义业已发展成一大堆不断增加而又没有简单答案的问题。这些困难又被关于对自由适当的保护方式所引起的争议进一步增强了。一个民选的立法机构曾经是人们要求自由的中心。法院越来越多地参与,并且很多美国人到行政部门寻求解决方法。最后,自由的人民最热切争论有关自由的意义和它隐含的意义这一活动本身也许就是最适合不过的了。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Jurisprudence,American(美国法学)”、“Morals Offenses(道德过失)”、“Religion(宗教)”】
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1969.Michael Ka-mmen,Spheres of Liberty:Changing Perceptions of Liberty in American Culture,1986.Daniel T.Rodgers,Contested Truths:Keywords in American Politics since Independence,1987.John Philip Reid,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988.Mary Ann Glendon,Rights Talk:The Impoverishment of Political Discourse,1991.Orlando Patterson,Freedom,1991.Richard H.King,Civil Rights and the Idea of Freedom,1992.
——Donald S.Lu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