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42页(730字)

在英国习惯法中这是一种暴力殴打形式的犯罪,受害人往往因此失去了他的肢体或永久地丧失了身体的某些功能,结果造成受害人丧失了作战能力。设立这种罪行的根据是为了保护国王要求他的子民提供军事服务的权利。因此丧失或永久地致残手臂、手掌、手指、腿和脚构成故意致残,但如果仅仅破坏了一个人的面容,在脸上留下了永久疤痕的,却不是故意致残罪。

所有现代形式的有意伤害罪都废除了对损失作战能力的强调,但除损伤肢体和丧失能力外还把罪行拓展到包括永久损坏面容。现代对于这类罪行设立的根据是保护人的容貌、身体的完整性和正常的外表。

很多司法部门用立法案中确立的严重袭击和殴打(Assault and Battery)罪取代了习惯法中的有意致残罪。这些法定的犯罪取消了肢体伤害、面容损伤等要求,但是规定被告人实际上造成某种形式的严重伤害或是创造了导致这类后果的风险。比如当被告人以射击、刺杀、砍割等方式和带有残害身体、损害面容、剥夺能力直至杀害生命的意图伤害别人时,就可判定发生了恶性伤害的严重殴打。其他现代法案中禁止某些特别类型的严重袭击,包括有意进行下一步危险重罪(如强奸、抢劫、谋杀)的袭击、重罪型的袭击(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和用致命武器袭击。

【参见“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

Wayne R.LaFave,Criminal Law,3rd ed.,2000.

——Ronald J.Baci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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