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ltary Justic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51页(6920字)

军事司法始于美国建国之际。确实比联邦平民法庭早出现十几年,第一个联邦法庭就是在乔治·华盛顿的军队中设立的军事法庭。在1775年由大陆会议所颁布的战争条例,随后经过1776年的修改,它主要强调的是军队纪律而不是军事司法。修改主要是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工作并得到了托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支持。这两名未来的总统非常清楚地意识到在军队需要纪律,因为革命的成功和失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并将会影响到将士的职业甚至生命。亚当斯参考了当时的英国战争条例。美国战争条例在l776年的修订之后,在1786年和1806年又分别作过一些小的改动,之后基本上没有任何改变一直保持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在美国的历史上军事司法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全国性关注,但是它始终如一地强调纪律和服从命令。由于在军队环境中等级和传统的作用,这点是不难理解的。在军事司法和纪律之间永恒的争执以及军队与其所维持的平民秩序之间的更大程度的不安是共存的。不信任也许是过分的形容,但是我们的历史上充满了各种反映了这种不安的事件,尽管它们并没有广泛地传播。因此,对军事司法的分析必须从认识到建国者所面临的军事权威在新共和国中的地位这一点开始,他们担心权力,他们这种关注也包括了军内的权威。

平民还是联邦控制 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分解为两个重要因素:第一,军队永远是受到文官的控制的;第二,文官对军队的权威并不只限于一个联邦部门。因此尽管总统是最高统率,他所“统帅”的军队是由国会提供训练、服装、食物、工资,并由国会所管制的。毫无疑问,这种文官对于军人的控制是长期建立的传统,尽管有些人仍会质疑它的实际效力。但是,真正的平民对于军事司法的控制是非常难结合的,有两个原因可以解释这一点。

在整个美国历史上,在军法环境下如何定义和确定正义的程度一直是非常困难的。毋庸置疑,军队的环境不能等同于平民社会。在前者中一个人在得到国家的命令之后必须准备去牺牲,在后者中习以为常的权利在这里也许并不适用。但是过去的20多年里,军队只招收志愿者参军,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即在军队中服务的美国人还能够保留哪些权利?虽然美国法律史也许会提供一些线索,但它没能提供明确的答案。

然而任何平民对于军事司法的控制问题都由于平民和军事司法部门的分离程度进一步地复杂化。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国会有意使两者分离,但到19世纪中叶它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军事司法被认为完全是军队权限内部的事务,因而应当从联邦平民法院的审理权中分离出来,如最高法院在丹尼斯诉胡福尔(Dynes v.Hoover,1958)和Ex parte Vallandigham(1864)案中的裁决。在两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参与由军队起诉的案件。另一方面,在着名的Ex parte Milligan(1866)案件中,法院裁决在平民法庭正常地运行时,禁止军事法庭审理平民案犯。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法院都支持政府的立场。

这样,确定国会是否在事实上决定将军事司法和它相应的平民司法分离已经不重要了,最高法院在实践上已经得到了这个结论。重要的是,虽然当这种分离在军事环境中可被认为是符合逻辑,并且性质上是保守而又符合等级制度的,但它却造成在军事司法中的一个领域远远落后于平民司法。它就是军事司法制度中的上诉(appeals)事务。在19世纪中叶,在联邦和州政府的司法管辖区内都已经完整地建立了上诉过程,但在军事司法系统却没有这样的过程。在军队中没有正式的上诉过程,不然通过这一过程,受到指控的军人可以在上级权威批准军事法庭判决之后试图翻案或减轻刑罚。甚至在总统复核军事法庭的记录之后,就像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虽然他比他的前任更多地参与,但也无法推翻判决。虽然他能颁布赦免令或取消判决(Set Aside),但这种做法与上诉之后推翻有罪的判决是两回事。

平民控制的利益 平民上诉过程代表着一个机会,其中独立的法官可以检查一个案件的记录,并及时地、不带偏见地考虑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引出的问题,最终得到一个裁决。这个过程是要求合理地仔细思考的。另一方面,军事司法是设计来迅速地审理,并要具有严厉的效果。另外,它还要求地点的灵活性以及过程的最终性。军事法庭要在战场上举行审判而部队很可能还在调动中,所以它本质上就不会具有像联邦法院大楼所宣扬的那种稳定性。最后军事司法主要是对统率军队的辅助,因此它没有军事行动的主要目标,即胜利那么重要。

军事控制的缺点 支持这个观点的人坚持军事司法仅仅是强化军队纪律的工具。实际的军事法庭过程也反映了这种看法,它直到1917年才受到认真地质疑。因此指挥官对审讯具有不寻常的权威,尽管他实际上没有参与其中。首先是指挥官选择法庭的成员,他们在军阶上都低于他。另外如果他不满意判决,他可以“指示”他们建议更严厉的惩罚,通常称做“指挥官影响”(Command Influence),这个过程可以被描述为军事司法的“致命伤”。安德鲁·杰克逊将军(后来的总统)使用过它,并经过赫尔曼·梅勒威尔(Herman Melville)经典小说《比利·巴德》(Billy Buddy)中的描写流传不朽。最后在军法庭判决生效之前必须由指挥官批准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经常见到指挥官坚持更严厉的惩罚,只有在军事法庭最终裁决之后再要求减轻,这样他看起来是个特别是在受审的士兵眼中,宽宏的而不是过于严厉的长官。

受审士兵不具有一般人理解意义上的要求律师协助的权利(Right to Counsel)。历史上,军法官(Judge Advocate General,.JAG)在起诉案件之外还有责任向被告人提供咨询,尽管程度上非常有限。虽然同一个人既对案件成功地起诉负责,同时又对被告人的福利负责的两者之间的冲突是明显的,但这个制度拒绝改变。另外,尽管JAG可能是律师,一般代表被告人的个人却不是。而且也没有任何要求提供法律顾问。尽管军队坚持每一个指派代表被告的官员务必研究军法庭指示的小册子,但埃德蒙特·摩根(Edmund Morgan,后来起草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的委员会主席)在1919年写得更明白,他注意到,在军法庭上对被告起诉的“通常是军阶较低的官员,而他们根本连干草捆和法律书都分不清,经常还可以看到随军牧师出庭辩护,而他几乎没有能力区分证据规则和使徒们的信条”(New York World,4/4/1919)。

军事法庭的过程性弱点被另外一个问题所加重,对同样的过失,不同的军事法庭判定的处罚可以是令人震惊的不一致。如同没有上诉过程一样,这个制度甚至在美国赢得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还在生存。他们对改革的无动于衷也许是基于一种更为流行的概念,即不需要在战争时期改变军事司法,而在和平时期改革的需要也因此消失了。尽管如此,到1945年,在得到长期法律、诉讼和权利传统培养的一代美国人终于发现不能再接受这些缺点了。

统一军事司法法典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最终开始补救这些问题了。在1947~1948年,国防部将武装力量统一之后,三个军种使用不同的过程规则(参见Procedure,Court)已经变成完全没有意义了。在1948~1949年开始起草对各军种都适用的单一联邦法案并在1950年由国会通过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直至今日仍然有效。建立这些法案以及设立相应的上诉法庭等改革是发生在若干欧洲国家也在转向以更多的文官对军事司法进行监督的时刻。还要注意到美国军事司法的改革发生在一个极权主义政权(纳粹主义)被消灭之后但另一个(苏联修正主义)正在成长中时。

撇开其他改变不提,新法案建立了两个层次的上诉过程:第一,在每个军种之内设立中等上诉法院,它的法官由军法总长任命;第二,设立一个文职上诉法院,由总统任命和参议院批准的3名法官(现为5名)组成。美国武装力量上诉法院从1951年以来一直在运行,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军事司法的最后手段。此外,UCMJ确定在一般军事法庭中的法律顾问必须是一个受过训练的律师。

该法院的司法审理权是遍布全世界的,因为它可能接受涉及驻扎在世界任何地方的美国军事人员的军法案。毫无疑问,在它有限的范围之内,这个法院对军事司法的上诉质量作出了肯定的贡献。多年来,它承诺把军事司法过程向平民司法过程看齐,直到这样一个程度与军队使命相吻合。如它极大地增强了军事法官的权威而减少了指挥官的权威。

另一方面,该法院是由国防部管理的机构,尽管国会坚持它的法官必须与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在工资和待遇上同等对待,它不断否决法官的终身制任职。尽管国会会员们将该法院美化为与其他所有中等上诉法院完全平等,但他们得不到终身制任职,而其任职期限被限制在为期15年,不可避免地将这一司法机构与其他联邦法院区别开来。另外,参议院对法官提名是由参议院武装服务委员会决定的,一个从未以关切他们面前的候选人的司法能力而着称的团体。

在军事司法与平民司法制度之间还有其他的区别,虽然如果未仔细检查就假定军事司法是一个矛盾的字眼或它明显的比平民司法制度低劣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它几乎不可能将“军事”从军事司法中分离出去。虽然现代的军事法庭被认为更多的是法律过程,而不是统率部队的辅助手段,它所服务的对象与平民社会的对象是根本不同的,并具有非同一般的要求和需要。不可避免地,“正当过程”(Due Process)在军事审讯上的意义与在平民审讯上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然而,UCMJ中规定的过程在某些方面甚至强过了平民中相对应的过程。这里给出两个例子。在军队中与大陪审团对应的过程中,它在比州及联邦法院更公正的水平上进行。尽管没有一个公共的标准,但一般的州政府大陪审团是秘密举行的,其中被调查的对象是不能够听到证人的证词的,因此没有权利盘问证人。在军队,大陪审团的过程是公开的审理。律师可以在场而其中证人可能受到他们的盘问。另外,在军事法庭上,在法官掌握的某些条件下,法庭的成员(如陪审团成员)可以向证人提问。

最高法院干涉 自从1951年以来,除了一个非常显着的例外外,一般联邦“平民”法院并不涉及军事司法。对这个模式的例外是有争议的,欧卡拉汉诉帕克(O’Callahan v.Parker,1969)案件由分裂的最高法院裁决。代表微弱多数的威廉姆·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法官拒绝了军事法院的权威关于陆军军士在休假时候在基地之外犯了一件重罪(企图强奸)。这个罪行没有以任何方式和军队有关,被害人是平民,攻击又发生在一个平民司法管辖区内。在这些情况下,判决欧卡拉汉有罪的军事法庭是没有权威审讯他的。这个案件是非常独特的,因为它是绝无仅有的最高法院干涉军事法庭对军人的军法审讯(上述那些在南北战争期间的判例均涉及了被军队起诉的平民)。

但欧卡拉汉案件是一个非常没用的案例,直到1987年它才被用来推翻了第一个案件,实际上最高法院一开始就从它所裁定的立场上缓慢地退却。特别明显的是在大法官威廉姆·伦奎斯特(William H.Rehenquist)的法院上,法院的倾向是一种称为格外尊重军事必要性的政府要求(Excessive Deference to The Governmental Concerning Military Necessity)。自1987年以来,从没有军队中提出的上诉状得到过最高法院支持的裁决。另一方面,这种尊重并没有阻止法院坚持宪法权利适用于军队所有成员,虽然它从未肯定应当包括何等权利并明确指明何时适用。因此部队的成员无法使用特殊的参数来确定,如何时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最高法院只是满足于一般性,而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另外,最高法院受理涉及军事司法案件数目之少本身也明确地表明缺乏对该领域的兴趣。这一不幸的倾向在国会中也反映了出来。如在1990年,国会悄悄地删除了必须向它汇报的改变军事司法管制的要求。平民监督军事司法的兴趣如此之低对其有效性的不幸含义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平民对军事司法不感兴趣的程度实际上还要严重。几乎没有例外,在法学院中不再教授这一主题并且在军队看来也没有法律职业吸引我们法学院最有能力的毕业生。虽然异彩纷呈(如果不是毛骨悚然)的案件永远可以引起的公众兴趣,但一般而言总有对于规范的例外。军事领导人多年时间磨炼出来的技巧在很大程度上非常有效地帮助他将军事司法系统与来自平民不断的仔细考察隔离开。

未来的方向 总而言之,美国的军事司法是同时面临潜力和危险的一种制度。一方面,这个系统虽然成功地做到了严格地听命于平民权威,但仍有疑问的是军队中缺乏对民主过程的兴趣。缺少司法兴趣也会导致失去司法协助(Involvement),因而进一步导致有问题的推论,即国会一直有意让军事司法制度与平民监督隔离开来。为了补救这种情况,平民法院特别是美国武装力量上诉法院准备在其行动受到保证时进行必要的干涉。但毫无疑问,美国军事司法越有效,我们的军队也就越有效。美国军事司法保证了对这种外部法律秩序连续的兴趣和参与。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Procedure,Criminal(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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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 Lu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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