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al offense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58页(7726字)

道德过失是在美国刑法(Criminal Law)的外围。同时,如果没有它们,美国的刑法会很不一样。它们的历史就是一个非刑事化和非常有生命力的逐渐的过程。它们的数量如此之多而且范围变化如此之大以至于很难定义。道德过失之所以是道德的过失是因为它们处理的是不道德的行为,有时是道德品质。为了这个理由,它们在自由派的法律制度中占据了一个非常别扭的位置,这个制度的骄傲是维持了法律和道德之间清楚的界线。在这些制度中不道德行为也许受到社会的反对甚至禁止,但是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州,因此也不是法律的事务。

道德过失是在两个意义上的过失。它们得到刑事处理就是因为它们是违背道德的。虽然它们没有伤害某一个特别的个人,但它可能触犯众怒。由于这一原因,道德过失往往是无受害人(victimless)的。它们不仅仅对具体人无害,而且它们还经常涉及两人或多人之间的相互情愿的行为。由于所有这些人们大多没有理由来抱怨受到了伤害,对道德过失的执法将不得不依赖于便衣人员、揭发人和监视设备(电子的或其他形式)。

道德过失之所以是过失是因为它们往往不是一个全面的罪行,所以某些现代的改革者,其中包括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的撰写人,决定把很多道德过失放在一个特别的范畴里作为非刑事过失或是违规(Violation)来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曾经是(比如说奸)和继续是(比如说涉及麻醉品的过失)的道德过失的行为不再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犯罪。

不管如何正式地重新分类,道德过失仍被认为是犯罪。无论它们有多轻,还是被包括在刑法法典中,并将处以刑事核准之后的惩罚。这就是它们与比如说领取执照的或受管制的行为之间的区别。它们并不是受管制的行为,它们只是受到惩罚的行为。正是这个刑法的残余使它继续招致批评。因为虽然州政府保护社区的道德品格是一回事,但允许州政府使用它最锐利的武器——刑法,来达到这一目标是另外一回事。

州政府禁止道德过失的权威是从维持治安的一般权力(Police Power)中延伸出来的。维持治安的权力是促进社区一般福利包括社区的道德福利状态在内的权力。“任何行为或事情,如它倾向于削弱和败坏这些信奉它的人们的道德,或倾向于促使懒惰而非勤奋,都是州政府管理和禁止合法的事务”(Fernandez v.Alford,1934)。

尽管对道德过失曾经无法明确定义,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把自我控制的失败和拒绝诱惑的失败刑事化。有很多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美国神权政治殖民时代的“蓝法”(Blue Law),该名称来源于印刷法规的蓝色的纸张。为公开强制执行某个宗教道德规范(参见Religion)而设定道德过失一般不会得到支持,虽然特别是“犹太-基督教”的共同价值观继续被用于支持性道德的过失案(Browers v.Hardwick,1986)。蓝法仍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域内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在星期天的商业活动。

道德过失的根源还来自中世纪欧洲有关禁止奢侈的立法,其中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地位的区别。这些管制是根据人们的社会地位来设计以管制他们可以吃什么、穿什么和做什么来保持自己的身份、地位。虽然禁止奢侈法本身的原始形式已经不再存在了,但是道德过失在实际上,如果不是在表面上,继续控制着社会中某些至少是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危险或者是过分的行为。

道德过失在这个意义上是用刑事法律定义和防止偏离行为的一种方式。无论怎样定义的,不道德的行为或更简单的不道德,在违背社区道德规范的意义上是不正常的。道德过失是“违反公众理智的过失”。它们触犯众怒并骚扰公众,是伦理上的小过失(nuisances)。并且这一说法认为,不仅是因为防止产生对公众的骚扰,而且是因为保护有道德的社区的生存,它们作为讨厌的事情需要被减少。

除了维护宗教和社会道德外,道德过失一直被用来强制执行性道德。性道德过失在美国有些司法管辖区的刑事法律中仍起到重要作用。它们包括娼妓、色情、裸体舞、通奸(adultery)、非婚性行为、堕胎(abortion)、避孕、重婚、多妻制、乱伦、未成年人性行为和各种形式的“非自然的”、“变态”的性行为(sex),包括鸡奸(肛交或口交,异性或同性)和与动物的性行为(兽奸)或与死人的性行为。

美国法律与在早期的殖民地的神权统治法相比已经有了极大的变化,并与建国先贤所骄傲的、免除了旧世界的腐败的、在道德健康中具有最高美德的美国也不相同。但是,在美国,对性道德过失的非刑事化并没有和其他西方国家的发展保持同步。美国的法律继续惩罚在其他地方已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特别是性道德)和比其他国家更严重地惩罚那些仍然是刑事犯罪的行为(特别是麻醉品有关的过失)。虽然某些美国道德过失是很少强制执行的(比如通奸),但是道德过失的刑事化仍是美国法律中很重要并且越来越独特的特征。

蓝法 美国若干州禁止在星期天进行某些活动,无论是否与商业有关。如亚拉巴州的刑法法典中在题为“反对公共健康和道德的犯罪过失”的一章中以高达3个月的监禁威胁任何人强迫“他的孩子、学徒或是仆人在星期天做任何体力工作,除了日常必要和为了舒适的、习惯性的家务活动,或是在那天为慈善工作或是射击、打猎、游戏、打牌或比赛,或是由于是个商人,店主在星期天得开店经营,但不包括药剂师”。

主日清规(Sunday Blue Law)在英美刑法史上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它们可以追溯到1237年亨利三世的一件法案,其中禁止百姓在主日聚集在市场上。

最高法院不断地坚持主日清规的宪法性,最值得注意的是在麦格温诉马里兰州(McGowan v.Maryland,1961)案中。该案中的被告被指控“在星期天出售一个三环活页纸夹,一盒地板蜡,一个订书机和书钉,还有一个玩具潜水艇”。同年在另外一个宪法性的挑战中蓝法又生存了下来,这一次是来自费城的正统犹太教商人,他声称因为他在星期六由于宗教原因必须关门,所以他的生活来源依赖于星期天的生意(Braunfeld v.Brown,1961)。

赌博 在美国历史上,未经授权的彩票销售一直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败坏公共道德而受到谴责。在19世纪,甚至在没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都是以习惯法中的轻罪来惩罚它的,如人民诉杰克逊(People v..Jackson,1846)案。在美国,赌博从来都被认为是有罪的。在纽约刑法(Penal Law)中有一整条都是用来规定对“赌博过失”的惩罚,包括发起赌博、持有赌博的记录和赌具,惩罚则为从1年到4年不等的监禁。

严格讲,只有未经批准的赌博是受到禁止的。很多州都批准了各种形式的赌博,包括在赛马场内外的赌马、赛,甚至赌场。自从新罕布什尔州在1964年第一次批准发行,州彩票也被证明相当地受欢迎。

使用麻醉品 在美国很多司法管辖区域内,公开酗酒仍然是一项犯罪。在对道德过失持谴责态度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中规定当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出现时明显地表现出受到酒精、麻醉品和使用其他非医疗性药物的影响,以至于骚扰了他周围的人士”将被视为违反条例。迄今为止,公开酗酒的法案承受住了有关宪法性的挑战(Powell v.Taxes,1968)。

私下的酗酒不是一项犯罪,甚至在禁酒时期(1920~1933)都不是犯罪。禁酒时期却将私下持有烈酒并有意出售定为犯罪行为。在今天,根据一项称做敞开容器法(Open Container Laws)的法律,在公共场合手持酒精饮料仍然是犯罪。

虽然私下的酗酒本身不是道德过失,但是美国刑法传统上并不鼓励酗酒的行为,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换种方式看,它严格地限制了以酗酒作为辩护理由。在19世纪,一位着名的法官在遇到以酗酒作为辩护时指出,“在我的记忆中这是第一次一个犯罪成为另一个犯罪的借口。酗酒是严重的恶习,而用酗酒考虑对付我们某些法律就是犯罪。我从我过去的研究中得知它(酗酒)在法律中根本是不能成为杀人的借口,杀人实际上是它原本恶意企图的变本加厉”(Montana v.Egelhoff,1996,引用United States v.Cornell,1820,法官约瑟夫的故事)。

持有麻醉品比持有酒精饮料是更严重的道德犯罪。一个多世纪以来,麻醉品被认为是“诱惑人上当,道德沦丧,对公众的健康、道德和福利同样有害的恶习”(Ex parte Mon Luck,1896)。甚至私下持有麻醉品,即使无意以任何方式使用也是犯罪,对之刑罚最多可达无期徒刑并得不到假释(Parole)的机会(Harmelin v.Michigan,1991)。

流浪 至少从16世纪的英国开始,反流浪法案一直是对不适应社会环境的人,包括各种各样缺乏道德的人加以通行管制的机制。尽管流浪表面上不是一个道德过失,反流浪却在强制推行公共道德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佛罗里达州的市政府法令(Municipal Ordinance)中规定“流浪汉和流民、乞丐、赌徒、变戏法的、骗人的、街头表演的、醉鬼、晚上拉客的、盗贼、小偷、掏包的、买卖赃物的、卖淫、放荡、淫媒、开赌局的、打架骂街的、没事满街闲逛的二流子、痞子、扰乱治安分子、不务正业并聚集在声名狼藉的场所、赌场、酒馆,有能力工作却靠妻儿养活的成年人皆可视为游民”。

在1972年最高法院以它含义不清(Vagueness)为理由推翻了这一法令(Papachristou v..Jacksonville,1972)。类似的过失罪名在今天仍然存在,尽管对它们注意力变得不再是明显地集中于不道德的行为和品德上。比如,在模范刑法典中包括下列取代反流浪法案的法案:“闲逛和流荡”(Loitering and Prowling),“扰乱治安行为”(Disorderly Conduct)和“公开流氓”(Open Lewdness)。

性道德 扰乱治安行为通常是目无法纪地违反了社区关于性道德的标准,这也是为什么区分流浪、闲逛、扰乱治安和流氓之间的界限是不确定的。在古老的英国法案中,这些“不是好名声”的字眼,通常是指妓女、嫖客和拉皮条的。这些就是上述“晚上拉客的”、“卖淫、放荡、淫媒”和“不务正业并聚集在声名狼藉的场所”的人。

在对公共道德的公开蔑视中,最突出的就是卖淫。卖淫在美国任何地方都是犯罪。与赌博相似,尽管仅在较小的程度上遵循在其他西方国家包括英国(街道过失法案,1959)在内的先例,但有些地方政府用行政管制代替了刑法禁止。在内华达州某些县注册的妓女可以在领有执照的妓院之外工作,然而在街上拉客仍然是非法的。

在美国法律中把娼妓作为犯罪行为的意愿非常强,以至于对联邦刑事法的发展作出了非常显着的贡献。当联邦刑法还处于初始阶段时,1910年的马恩法案(Mann Act)使在州际商务中“为卖淫的目的运输任何妇女和少女”成为一项联邦犯罪。但这一法案不仅仅是针对白种奴隶和强迫卖淫的,它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一场全面的对道德败坏的性行为的打击,它将“为了淫荡或其他不道德的目的”包括“当二奶或情妇”的跨州运输妇女定为犯罪。1986年国会修正案把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那些“其中某人可被指控涉及刑事犯罪的任何性活动”。

其他公开地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包括,以纽约州为例,公众淫行(指当众故意淫秽地暴露私处)、暴露人体(以淫秽的方式暴露私处,妇女哺乳例外)、促进暴露人体(维持使人暴露私处的公众场所)、公开显示令人讨厌的色情资料(展示“主要目的在于激起色欲反应的人体或人体部分”的图片)。对这些被称为“冒犯公共情感”的不端行为的惩罚幅度从罚款到1年监禁,其他非色情道德冒犯称为“令人讨厌的展示”。“令人讨厌的展示”包括了组织马拉松舞会或是类似的耐久比赛,使一个人处于“自愿地服从侮辱性手段并受到嘲弄或蔑视,诸如用球或其他物体砸向他的脑袋和身体”和组织表演其中“有火器发射,或刀剑,或其他锐器,或有危险的器具被抛向或射向人体”。

公共道德一直受到非常小心的保护,以致那些违背它的过错已牵涉到了个人隐私范围,特别是在性变异行为时。早在1965年,美国刑法法案禁止使用和分发避孕用品,企图通过防止婚前性行为来保护公共道德。直到1965年和1972年最高法院才分别在格瑞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Connecticut,1965)和埃森斯塔德诉比亚德(Eisenstadt v.Baird,1972)两案中裁定它们不适当地干扰了未婚和已婚夫妇的隐私权,因此无效。另外,隐私权与第一修正案共同推翻了对在个人家中存有的色情读物(Stanley v.Georgia,1969)的限制。

在另一场与性道德冲突的过失(堕胎)所引起的宪法性争论中,隐私权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与使用和分发避孕用品和持有淫秽刊物不同,堕胎不仅仅是道德过失,它还涉及胎儿的权利问题。然而,禁止堕胎的目的曾被认为是防止在正常婚姻关系孕前性行为这一道德规范之外的性行为。结果为使堕胎合法化的斗争也变成了反对将把道德过失刑事化并给予刑事化过程合法性来强制施行这一道德规范的斗争(Roe v.Wade,1973)。

但是隐私权并没有成为刑法禁止其他违背性道德行为的借口,所以在美国很多司法管辖区内,通奸和未婚性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通奸是指双方之间非婚姻的性行为,其中至少有一方已与其他人结婚。未婚性行为是非婚姻的性行为。据最近一次统计,美国有24个州认为通奸有罪,17个州认为未婚性行为有罪。但这些法案很少被执行,并未被列入模范刑法典。

美国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将重婚、多妻制、乱伦以及猥亵少女(Statutory Rape)列为犯罪。虽然在定罪过程中还有其他考虑,但这些罪行是道德犯罪,因为处罚这些偏离社区的性行为和社会规范的个人。在乱伦的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它处罚任何“与直系长辈、晚辈,与同父母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与同祖父母的叔舅、姑姨,结婚、同居、性交的人”,无论年龄大小。“法定强奸罪”指在年龄20岁以上的成人与小于17岁少年儿童之间的非婚性行为,无论双方是否两相情愿,一般继续作为重罪审理。模范刑法典还规定了“诱奸”罪,其中将以“无意完成与女方结婚的允诺但以之为由诱使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为有罪。

美国各司法管辖区坚持将双方情愿但被认为是“变态”或“不正常”的私下淫乱行为定为有罪。各个州在何等行为被认为是变态或不正常各有分歧。根据模范刑法典,“变态淫乱行为”是“非夫妇的双方进行口交或肛交以及任何形式的兽奸”。纽约州的定义与此非常相近,只是排除了兽奸。兽奸在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是犯罪,包括在纽约州。同样与死人发生性行为也是被定为有罪的“不端性行为”。

根据模范刑法典,私下双方情愿的变态性行为不是犯罪。但在纽约州,还有其他很多州,刑法中保留了双方情愿的鸡奸罪。美国最高法院在根据隐私权的一项联邦宪法挑战中维持了其中的一个法案。尽管如此,实际上很少执行双方情愿的鸡奸法,而且州法院根据州宪法开始撤销这些法案。参见鲍威尔诉州政府(Powell v.State,1998)。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Sex Offenses(性犯罪)”、“Victimless Crimes(无受害人犯罪)”】

Joseph Gusfield,Symbolic Crusade:Status Politics and the American Temperance Movement,1963.Herbert L.Packer,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1968.Richard A.Wasser-strom,ed.,Morality and the Law,1971.Edwin M.Schur and Hugo and Adam Bedau,Victimless Crimes:Two Sides of a Controvery,1974.National Institute of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Gambling:1776 - 1976,1977.American Law Institute,Model Penal Code:Official Draft and Revised Commentaries,1980.David A.J.Richards,Sex,Drugs,Death and the Law,1982,Joel Feinberg,The Moral Limits of the Criminal Law,1984.Lawrence M.Friedman,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n History,1993.Alan Hunt,Governing Morals:A Social History of Moral Regulation,1999.

——Markus Dirk Dub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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