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greg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91页(5654字)

在殖民地时代,种族歧视(race discrimination)以正在形成的奴隶制的形式进入美国法律。独立革命前,一些法令在特殊惩罚和特殊的权利剥夺方面,将非洲裔美国人单列出来,即便是自由的非洲裔美国人。然而,系统的隔离法律在独立革命之前没有出现。18世纪90年代,纽约、波士顿和其他北部城市的公立学校大门都对黑人关闭。19世纪中期,北方和南方的不同私人企业——汽船、火车、旅馆、餐馆、戏院等——不是拒绝为黑人服务,就是要他们坐在单独的区域。同时,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和南方的所有地方,公共教育设施按法律或习惯实行隔离政策。

黑人和白人废奴主义者对波士顿学校委员会将黑人隔离出来进他们自己学校的决定提出挑战,但塞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雷密尔·肖(Lemuel Shaw)在罗伯茨诉马塞诸塞州波士顿市(Roberts v.City of Boston,Mass.,1849)一案中支持该政策。输了该官司后,这些早期的民权活动分子并没有放弃。约在1855年,马塞诸塞州立法禁止在该州的公共学校里实行隔离政策。19世纪后期,绝大多数北方州通过了民权(civil rights)法律,以保证黑人可以进入绝大多数公共设施和公立学校。然而,私人歧视、种族主义以及执法不力形成了北方许多地方事实上的隔离。这种隔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之后当黑人开始向北方迁移时日趋强化。20世纪50年代,绝大多数北方的黑人相邻而居,其绝大部分是隔离的,因此入学的学校大多数人是少数民族学生。这种贫民窟化导致一些黑人政治力量的形成,他们很快在国会有了少许席位,在州议会和市议会中有了许多席位。在一些地方,诸如新泽西州和伊利诺伊州,学校董事会违反州法律,处心积虑地为黑人设立隔离的学校。然而,绝大多数北方隔离政策是私人决策、种族主义、黑人贫困和政府行为的结果,但并没有特定的法律要求隔离。

内战(Civil War)期间,美国最初拒绝黑人参军,但这在1862年后期改变了,允许黑人加入隔离的军队。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国陆军一直保留着隔离政策,当时战争兵源替代的需要导致了一些混合的少量事例。战争期间,日本裔美籍战士也被强制编入隔离的军队。1948年,杜鲁门总统开始以8802号行政命令混编军队,但迟至20世纪70年代,黑人痛苦地抱怨在陆军和海军内受到恶劣对待和隔离。

内战之后,联邦行政机构和联邦设施取消了种族隔离,这一直保留到1913年,当时伍德罗·威尔逊总统(President Woodrow Wilson)政府开始在华盛顿公共建筑里的设施采取种族隔离。该政府开始将黑人赶离联邦工作岗位,并很快要求在申请工作时附有照片,以此为将黑人过滤出去的方式。总统本人宣称:“我确实批准了隔离政策,并对若干部门有效。”华盛顿全市保留隔离直到罗斯福政府,而该市内最私人的商务机构保留隔离直到20世纪60年代。作为一个南方城市,华盛顿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状况。

隔离政策的主要动力是在南方,在那里,自由黑人在内战前面临许多限制。在绝大部分南方地区,他们不能从事一些特定的专业(如药剂师、枪械师、印刷师),不能集合成群,不能在没有白人监管下进入教堂甚至是进入学校。内战一结束,数以百万计的前奴隶,面临着由前邦联分子掌握的立法机构通过的严厉的黑人法典(black codes)规定的隔离和压迫。北方对这些法律的反应导致了1866年的民权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三个内战修正案以及其他保护黑人自由的法案。重建时期,绝大部分黑人法典被废除,在一些地方,诸如路易斯安那州,民权法命令平等,而且甚至取消种族隔离。

随着重建期结束和返回白人统治,南方开始不断设立关于种族隔离的严格规则。首先,诸如学校、医院、监狱和不同的收容所等机构被隔离。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法律隔离政策开始扩散至南方生活的所有方面,事实上的隔离(同样也有一些法律上的隔离)也出现在北方的许多地方。

在南方,隔离是比单独的法律体系更为严重的事,这是一种生活方式,有法律、私人行为和文化规范等支持。正如亚当·菲尔克罗(Adam Fairclough)所注意到的那样,南方各州采用了“过多的隔离法律”,这“标志着一个新社会秩序的诞生”,其中“隔离成为南方白人的信念”。南方的州、县或都市层级的立法者们,似乎始终不断地在寻找并发现隔离、压迫和羞辱黑人的方法。与他们为伍的是商店老板,他们对黑人顾客实行自定的规则或规章。在一系列的判决中,包括屠宰场案(The Slaughter-House Cases,1873),豪诉狄库阿案(Hall v.DeCuir,1878),民权案(The Civil Rights Cases,1883),路易斯菲尔,新奥尔良&得克萨斯铁路公司诉密西西比案(Louisville,New Orleans & Texas Railway Co.v.Mississippi,1890),普莱西诉菲古森案(Plessy v.Ferguson,1896)等,美国最高法院赞同隔离。在1890年和1910年,南方事实上剥夺了黑人的权利,为设立隔离和不平等的严酷制度搭起了舞台。

到了1920年,几乎南方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上都处于隔离状况中。南方黑人在他们生命的每个关头都面临着歧视。那些出生在医院的人在隔离的医院来到这个世界;他们死后会葬在隔离的墓地。所有学校,无论公共的还是私立的,从护士学校到大学,在1900年到1954年全部实行隔离。当肯塔基州的私立贝蕾阿学院试图混合为一体时,州出面干预,最高法院赞同肯塔基的法律命令该私立学院实行隔离。该时期快结束时,最高法院面临几个研究生和专业学校要取消隔离。这几件案子能赢仅仅是因为这些州没有专为黑人而设的类似的项目。事实上,许多南方州完全无视其黑人公民的教育。譬如,路易斯安那州在1934年和1949年设立了大约20所“行业学校”,每一所都是为白人而开的。

如果被捕,黑人就进入隔离的监狱。在佛罗里达州,任何治安官或其他执法人员将黑人与白人铐在一起是违法的;在佐治亚州,黑人囚犯和白人囚犯被分离得“尽可能地远”。在绝大多数南方州中,非洲裔美国人如有听力问题或有精神病,只能进入特别的黑人机构。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南方甚至盲人学校也是隔离的。

所有地方,公共设施依照法律是隔离的,分离但几乎从不平等。南方要求有黑人的分离饮水池、厕所、汽车旅馆、旅馆、电梯、酒吧、餐馆和午餐柜台。火车有黑人的分离车厢,公共汽车最后几排留给黑人,作为标志,永远将他们放在公共汽车的后部。公共汽车和火车的候车处也是分离的。在戏院,黑人的位置在后部的分离区或在楼厅。

除了公共设施,黑人在每个关头都面临歧视。南卡罗来纳州要求在同一个工厂工作的黑人和白人走分离的入口、分离的楼梯、厕所、走廊和领工资窗口。佐治亚州带头分离公园,路易斯安那州要求在马戏和帐篷表演时有分离的买票窗口和入口。南方各州禁止校园兄弟会(fraternities)里不同种族的混杂交往,各市和各州追随伯明翰的前例,对“任何房屋、厅堂、戏院、电影院、礼堂、庭院、院落、舞场或其他室内或室外场所”实行隔离政策。莫比尔市晚上10点对黑人实行宵禁,佛罗里达州将来自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的教科书存放在不同的建筑物里,新奥尔良对其红灯区也实行隔离。绝大多数南方州禁止不同种族的混合运动会和拳击比赛。在路易斯安那州,黑人和白人住在同一个住宅是非法的,有“分离的入口或隔屏”不能成为对按该法提出的指控的辩护。俄克拉何马州提供了隔离的电话亭,田纳西州要求礼拜堂隔离,得克萨斯州禁止不同种族的混合拳击比赛。正如法官威廉·H.海斯泰(William H.Hastie)这个有史以来第一位黑人联邦法官注意到的:“这奇思怪想的目录很长。”这些“奇思怪想”编写成法律,一次又一次地提醒黑人,在美国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他们不能指望在社会的任何地方受到平等对待,甚至在礼拜堂内。

在法令之外,该“奇思怪想”体现在隔离的习惯和非法律的形式。C.范·伍得沃德(C.Vann Woodward)注意到南方的法庭对黑人和白人的证人使用分开的圣经,尽管没有法令要求这种隔离形式。但是,正如伍得沃德写于1956年的:

“人们都承认,甚至是强调,在南方,法律并不是隔离和其实际行为在范围和普遍程度的适当指标。这种行为经常被预估到,有时超越了法律界限。人们可能私下假定——这可以按现在的观察验证——在南方对黑人歧视(Jim Crowism)的行为多过立法汇编上的歧视黑人的法律。”

最高法院允许隔离依照的是“分离但平等”理论。然而,在隔离的南方,没有什么是平等的。公立学校显示了这不平等。黑人教育的支出总是低于白人许多。1938年,美国教育办公室(U.S.Office of Education)注意到,南方各州为白人的教育平均一年支出45美元,但为黑人的要少20美元。类似地,1949年南卡罗来州的克拉润顿县(Clarendon County,South Carolina)为白人学校的儿童每个学生花179美元,但为黑人儿童仅花费43美元。为2375名白人儿童提供的学校的建筑物价值673850美元,但为6531名黑人儿童提供的仅值194575美元。类似地多少有点差异的统计,可以在南方的每个学区和北方的许多学区找到。在南方的有些地方,学区甚至拒绝为黑人建中学。

从1930年开始,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和其他民权组织开始致力于消除隔离,首先将努力集中于那些分离体系明显的最不公平之处。于是,在一系列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命令美国的法学院和研究生院混编为一体,这些学校或根本没有提供给黑人,或提供了学校但明显的次劣以致没有“平等”设施的狡辩论据可以提出。这中间关键的案例是“斯伟特诉裴英特”(Sweatt v.Painter,1950),该案中法官命令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混编一体。最后,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1954)一案中,最高法院宣布“分离但平等”的教育是“内在的不平等”,并开始缓慢和痛苦地拆除南方双重教育体系的过程。在布朗案中,该法院特别宣布这并不是否决其他形式的隔离,但在1967年,该法院和国会有效地摧毁了隔离的法律建构。1964年,民权法案禁止在参与州际贸易的企业中有隔离;1965年,投票权法案最终强制实施,联邦执法支持按第十五修正案所保证的政治平等;1968年的开放住房法案在绝大多数租房和售房中禁止歧视。

尽管有新的民权法律,有法院的胜诉,还有联邦的执法,但在美国仍保留有相当大程度的隔离社会。与白人相比,黑人的收入较低,婴儿死亡率较高,教育机会较少,预期寿命较短。学校混编一体化在南方外部的小城镇做到,但在大城市里,居住房屋的格式(复杂因素和历史的结果)使学校混编一体化相当困难或根本不可能。那里的学校一体化了,白人通常就搬到郊区去了,事实上造成了黑人为多数的城市。最高法院拒绝命令在那些历史上一直没有法律上隔离的不同学区运行校车。其结果是,约在2000年,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绝大多数的城市里,黑人上的学校里绝大多数是黑人。同时,南方的小城镇,公立学校的绝大部分隔离体系,以白人将他们的孩子送入隔离的私立学校的方式出现。虽然,制造隔离的法律已经无效,但这些法律反映并制造的社会结构在这个国家的许多地方都存在着。一体化对许多人来讲意义重大,它将数以百万计的黑人带入中产阶级,为黑人打开了高等教育和许多专业之门。但在最高法院宣布了分离但却平等为不平等的半个世纪之后,美国的许多地方仍留有隔离。

【参见“Race and Ethnicity(种族与族裔)”】

Gunnar Myrdal,An American Dilemma,1944.C.Vann Woodward,The Strange Career of Jim Crow,1956.William H.Hastie,"Toward an Egalitarian Legal Order,1930 -1950,"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c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407(May 1975):18.Richard Kluger,Simple Justice,1975.John Hope Franklin and Alfred A.Moss Jr.,From Slavery to Freedom:A History of African Americans,7th ed.,1994.Adam Fairclough,Better Day Coming:Blacks and Equality,1890 -2000,2001.

——Paul Finkelman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