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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10页(247字)

指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在自己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各级行政自治单位,其级别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按民族数目进行区别,各自治地方大体有以下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余少数民族聚居共同建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其名称一般按大民族的名称为基础冠以地方名称组成。根据1993年统计,全国建有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和自治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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