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11页(252字)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相当于乡级的行政单位。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名称,一般是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民族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盲文字。”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新疆各地也曾建立过一些民族乡。1958年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搞“政社合一”,民族乡都改成了人民公社。80年代贯彻民族政策,现恢复和新建了42个民族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