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321页(264字)
哈萨克族的一种传统婚姻制度,有的民族学家将它翻译为收继婚,因为哈萨克族自古实行买卖婚姻,一个姑娘嫁人,对方必须付出40-70匹马的彩礼,头目和贵族之间的彩礼可就更多了。因此,男方认为妻子是自己用彩礼买来的财产,既不允许离婚回娘家,也不许丈夫死后改嫁,必须嫁给家庭中的其他男性成员或本氏族的人。哈萨克族继承乌孙、突厥等祖先民族的传统习惯,父亲死后,其儿子有权续娶除生母而外的其他后母;兄长死后,其弟弟有权娶嫂嫂为妻。这种婚姻制度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才为我国的《婚姻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