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323页(910字)
回回民族的简称。我国55个少数民族之一。人口总计8602978人(1992年统计),分布在全国绝大多数县、市,主要与汉族杂居。宁夏、甘肃、青海、新疆、云南、河南、山东、河北、安徽等省、区人数较多,并有大小不同的聚居区。族源可上溯到公元7世纪末,以13世纪迁入的中亚各族人、波斯人和阿拉伯人为主,在长期的发展中吸收了汉、蒙古、维吾尔等族成分逐渐形成。其先民在唐宋时被称为“蕃客”,元明以来称“回回”。历史上从事内地和边疆屯田垦牧,或经营制香、制药、制草、制炮以及矿产的采冶业等都较着名。尤擅于经商。涌现出不少政治家、思想家、航海家、建筑家、学者及诗人、画家、经学家等。元末明初以来反封建压迫斗争从未间断,尤以清代西北和云南等地回民起义规模大、时间久。近代回族人民以不同形式参加了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五四”运动以后不少先进分子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初期做出了贡献,广大人民则广泛参加了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界地区曾建立过回民自治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河北、山东等地建立了大小数十支回民武装,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和国民党反动统治,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贡献。解放前处在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已有民族工商业资本经营的公司或工厂。操汉语,使用汉文。在文化上曾受阿拉伯、波斯等西亚传统文化和汉文化的影响,因和汉族关系密切,汉文化倾向更为显着,但在心理状态和经济生活、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仍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多信仰伊斯兰教,属逊尼派。饮食、丧葬、婚姻、节日等受宗教影响甚深,并已成为民族习惯。经济以农业为主,部分地区兼营畜牧业及其他行业。在城镇者多从事商业及服务性行业。建国后全国建立了一个自治区、两个自治州、六个自治县,并分别与彝、苗等族建立三个自治县。散居的回民充分享受了民族平等权利。经过一系列社会改革,废除了封建压迫和宗教封建特权制度。各自治地方的工农业生产不断发展,砖雕、民族膳食等传统工艺,得到继承和发扬。工人阶级队伍发展壮大,科技、医药及文艺、体育事业中人才辈出,人民群众生活逐年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