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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52页(188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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