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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54页(337字)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二条 ……。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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