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疆民族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56页(298字)

第六条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第八条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