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99页(3810字)
我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有着与一般地区不同的特殊性。为从这些地区的实际出发搞好扶贫工作,顺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七五”末期基本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的战略目标,国家民委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于去年11月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拟在三季度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为筹备好这次会议,我们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集中力量对11个省、自治区约100个少数民族贫困县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情况和需要研究解决的有关政策问题报告如下:
一、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现状及进一步开发的意见
在国家重点扶持的331个贫困县中,有少数民族贫困县141个,占42.6%,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青海等14个省区。自从党中央、国务院1984年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扶贫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扶贫优惠政策和措施,初步摸索出一些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途径和门路,扶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这些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相当严重。正如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的那样,目前全国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其主战场在少数民族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之所以长期贫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自然条件恶劣。这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大约有二分之一的人口分布在南方石山区,其余分布在高寒、干旱、荒漠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十分恶劣,个别地区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成问题。加之旱、水、雪、风、雹等自然灾害频繁,地方病和传染病流行等原因,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极不稳定,长期在低水平下徘徊。
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滞后作用。不少地方仍是刀耕火种、游牧为主、靠天吃饭,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劳动力素质普遍较差,教育落后,文盲半文盲比例大大高于内地,有些少数民族文盲率高达60%以上。
三是地理环境封闭。少数民族贫困县大都地处各省、区的边缘,距中心城市遥远,信息闭塞,给发展商品经济和扶贫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是经济基础薄弱。由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缺乏足够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实施,特别是保障自治地方经济权益的条款没有得到落实。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经济基础仍然非常薄弱,发展十分缓慢,发展速度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不尽快解决,极易转化为民族问题。加之有些少数民族是临国境而居,还会影响到边防巩固和国际声誉。因而,这项扶贫工作不但是一个解决群众温饱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国家安定、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政治问题。为此,建议:
(一)少数民族所在地区的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把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对原有的行之有效的扶贫措施要继续执行,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并根据目前的新情况,认真制定新的特殊措施。要带领并教育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克服单纯依赖国家救济的观念,努力发展生产搞好这些地区的经济开发工作,尽快使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
(二)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几年来,国家为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投入了不少资金,要研究对这些扶贫资金进行更加有效的使用办法。可通过采取建立温饱基金等方式,把各条渠道的扶贫资金集中起来,实行渠道不变、统筹规划、合力投资、有效监督。扶贫资金可由贫困户、联户或扶贫经济组织进行承贷承还,要切实保证带动贫困户按期解决温饱问题。
(三)特别注意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要把计划生育当做整个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放在与资金物资分配、扶贫目标管理责任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自觉地把扶贫开发工作和计划生育结合起来,逐步改变“越贫越生、越生越贫”的恶性循环状况。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重视智力开发,提高人口素质。如继续减免贫困户子女学杂费和贫困户的教育经费摊派,办好寄宿制学校,在贫困地区招收大中专学生应确定适当的比例定向分配等。
(四)中央有关部门要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进行重点扶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讲的“国家各项扶贫的优惠措施,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扶持的重点”精神,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应向这些地区倾斜。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可优先予以照顾;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资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效益的农林牧开发项目,应视其生产周期在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的进度及时到位,对季节性强的农、林、牧生产项目,当年贷款资金要在年初春耕前到县。
(五)省、自治区应下放给贫困县的农、林、牧场及其他工业企业,都要下放。不宜下放的企业,其产品和利润应有相应比例留给地方,企业职工应主要从当地招收。对此,有关各省、区应制定出具体办法,切实予以解决。
(六)要切实落实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的民族贸易政策,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贸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地处边境的优势,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以贷易货,互通有无,繁荣市场,发展经济。
二、需要解决的几个特殊政策问题
为了促进打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战,早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目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特殊政策问题:
(一)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在国家统一的产业政策指导下,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旌,大力发展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兴办适宜于这些地区发展的各类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资金、物资、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继续给予扶持帮助,以促进其开发当地资源。若根据当地的特点和优势,确有必要对国家产业政策作某些补充时,可经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切实放开农副产品销售。党中央、国务院早在1984年《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里指出,贫困地区要放开农副产品销售。几年来未得到完全落实。建议重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项政策,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除国有矿山和国营农、林、牧场计划内产品、少数民族贫困县的合同订购粮食、棉花外,要坚持放开其他各种农、林、牧、矿等产品销售;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粮食,可以1988年末实际完成的定购数为基数,一定4年不变,超基数的产品放开销售。
(三)减轻负担,增强内部活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由于承受各种负担的能力十分脆弱,必须尽量减轻各种负担,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1)继续减免贫困户的农牧业税。(2)对没有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所欠农贷可延长还款期3-4年,并停止逾期罚息或实行停息挂帐。(3)贫困户免购国库券,尽量减少贫困县购买国库券任务。(4)核定贫困县上交税收基数,超收全留。以1988年末上交省、自治区和中央的税收为基数,从1988年起到本期财政管理体制结束止,超基数部分全部留县。
(四)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由于经济基础差,自我发展能力很弱,需要国家强化资金投入,为此,在保持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已有各项扶贫资金渠道不变和数额不减的基础上,建议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温饱基金”,集中用于每解决一、二十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的群众温饱问题。每年的基金由下列方面的资金组成:(1)从中央财政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专款中调剂一部分。(2)从国家现在组织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大跨度联合开发的扶贫专项贷款中调剂一部分。(3)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所在省、自治区、地、州、盟,也应从地方财力中挤出一部分资金。此项基金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项目进行管理,其使用不能撒胡椒面,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县搞些开发项目,搞些能增强自身活力的事业,决不能把钱挪作他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