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43页(4140字)
一、结合民族政策的再教育,切实做好落实政策的工作
对林彪、“四人帮”横加在少数民族文化头上的种种罪名,必须全部推倒,冤假错案必须予以彻底平反,恢复被错误处理和批判的各少数民族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的名誉,解放被禁锢的优秀文艺作品。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文艺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应积极组织,正确引导,使其健康地发展。对那些妨碍安定团结,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腐蚀青少年思想的东西,要加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大力繁荣民族文艺创作,为四化建设服务
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加强对文艺创作的思想和组织领导,积极抓好专业和业余的文艺创作。要积极挖掘和发展本民族传统的文学艺术,注意多创作反映本地区少数民族现实生活的作品,同时也要提倡题材、形式、体裁、风格的多样化。提倡各民族艺术互相交流、学习、借鉴,但要以发展和提高本民族的艺术为主。注意保持各自的民族艺术特色,绝不能削弱这种特色。
要鼓励文艺工作者到少数民族地区深入生活。要植根于本民族人民生活的土壤,汲取营养,搞好创作。在创作、演出和评论中,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注意社会效果;要为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提高人民精神境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增强民族团结,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积极做出贡献。
各级文化部门要关心爱护各少数民族老的作家、艺术家,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年轻的文艺创作人才,发展壮大文艺创作队伍,使各个少数民族的文艺都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要抓好对业余创作的辅导和交流经验的工作,不断提高业余作者的创作水平。
要注意表彰和鼓励那些做出突出成绩的民族文艺工作者,奖励和推广各民族的优秀文艺作品。对那些存有缺点的作品,要给予热情地帮助,珍惜和爱护作者创作少数民族题材作品的积极性。
为了促进民族文艺的发展和繁荣,各级文化部门要适时地举行一些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汇报演出和美术、摄影展览等活动。
三、充实和加强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活跃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
加强文化馆、站的建设,是搞好群众文化工作的中心环节。少数民族聚居的县、旗和口岸城镇没有建立文化馆的,公社没有建立文化站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近五年内逐步建立起来。县、旗没有电影院或影剧院的,力争在近几年内逐步建成一所电影院或影剧院。
为了尽快改变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相当落后的面貌,建议省、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应地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基建投资和文化事业经费,逐步扭转文化与其它建设事业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要积极解决人员编制、器材设备、交通工具和缺乏文化活动场所的问题,使文化馆、站能够经常开展活动,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
文化馆、站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时,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节约的原则,要注意采用少数民族喜闻乐见的民族民间形式,积极培养和发展业余文艺队伍,以适应少数民族文化生活的迫切需要。
四、充实巩固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不断提高创作演出水平
民族自治州、盟以及县、旗还没有专业文艺团、队的,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近三至五年内建立起来。对已建立起来的应按实际需要确定人员编制和解决更新指标,特别是招收少数民族演员的指标,逐步增加少数民族文艺人员的比例。
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文艺团、队,在经营管理方面不能与一般地区等同对待,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补助。
要有计划地组织各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相互交流和参观学习,吸收兄弟民族文艺的长处,不断提高自己的创作和演出的水平。
粉碎“四人帮”以后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和少数民族作家、艺术家在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做出积极贡献。今后,还要根据国家对文化交流的需要,由文化部组织优秀的少数民族文艺团体或少数民族作家、艺术家出国演出、访问。
五、大力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电影事业,让少数民族看到、看懂、看好电影
全国老的电影制片厂,要注意组织拍摄更多的反映少数民族斗争生活题材的影片。少数民族聚居的省、自治区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建的电影制片厂,要逐步创造条件,拍摄反映少数民族题材和其它内容的故事片。根据边境斗争的需要,在边境县、旗要尽快装备35毫米和16毫米的电影放映机,并加强影片的民族语翻译和涂磁录音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
根据边境地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等现实情况,对边境第一线社、队实行免费供应电影拷贝,免费看电影,迅速改变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终年看不到电影的状况。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电影放映队,在经营管理上应从实际出发,给予政策性补贴和必要的装备。对那些常年在边境地区、牧区、高寒山区,为少数民族群众放映电影的放映队,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加强放映员的技术培训,改善放映设备的维修和零件供应,提高放映质量。加强电影拷贝的调度,让少数民族更快更多地看到新影片。
根据今后电视事业的发展,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大力普及电视,充分发挥电视的作用,活跃文化生活。
六、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和文化干部
要努力办好少数民族地区现有的艺术院校,发展少数民族的艺术教育,尽快地把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工作抓起来。中央和省、市条件较好的艺术院校,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文艺人才,特别要注意帮助培养舞蹈、音乐、戏剧、美术等方面的编导的设计人才,在招生、录取和分配上,给予实际的照顾。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专门开办某些专业的少数民族班。有的院校可利用假期或课闲时间,组织专业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讲学、辅导。已恢复的文化干部学校,要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文化干部。
为了更好地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文化部艺术教育管理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也要专门研究解决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问题。
七、抓好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搜集整理和民族文艺理论研究工作
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遗产,有的有文献记载,但大多是口头流传,保存在一些老歌手、老艺人的记忆中,而这些老歌手、老艺人,有的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被迫害致死,现在幸存的也年近古稀。有不少文艺作品被查抄损坏失散,现在如不抓紧时机抢救,很多艺术珍品和艺术经验将会中断、失传。必须根据“全面搜集、重点整理、加强研究、大力推广”的方针,各有关省、自治区要组织必要的人力,解决必要的经费和器材设备,订出计划,争分夺秒地进行这一工作。在搜集、整理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使其为繁荣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文艺所用。
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族文艺的研究机构,加强民族文艺的研究、出版工作。
八、加强和改善对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有五千多万,大部居住有边疆地区和高寒山区,搞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实现四个现代化,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文化部门,要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摆在应有的地位,列入议事日程。文化部会同国家民委每年检查一次民族文化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要经常向当地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不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机构,充实文化干部。自治州、县要设立文化局,只有文教局的,文、教要分开单设。各民族自治区的文化部门,要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做到以少数民族干部为主。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省,文化局内要设立专管民族文化工作的机构,局领导中要有人分管这项工作。要保证自治州、县文化干部的相对稳定,使他们的主要精力用在本职业务工作上。
对于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文化工作并作出成绩的汉族同志,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各级领导应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安心工作。
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同志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狠钻新本领,当小学生。汉族同志要学习掌握所在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熟悉他们的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细、做好。为繁荣民族文化艺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做出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