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实施方案(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57页(2308字)
一、对口支援的地区分工
中央在一九七九年确定: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北京支援内蒙,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卫生部门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应当按照中央的部署,与经济技术方面的支援和协作同步进行。关于对西藏的支援,一九七九年曾有过分工,考虑到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苏、山东等省、市已有对口支援任务,现将对西藏分省定区包干支援作如下调整:
卫生部在京直属单位支援西藏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单位。
湖北、湖南支援拉萨市。
广东、河南支援山南地区。
广东并继续支援自治区江曲医院。
四川支援昌都地区。
安徽、浙江支援日喀则地区。
山西、陕西支援那曲地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支援阿里地区。
二、对口支援的任务与要求
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建设,主要任务是技术支援和技术协作,要把帮助培养提高当地的卫生技术人员摆到首要地位,培养医疗、卫生、教学、科研以及医技、设备维修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逐步壮大技术骨干队伍。并帮助开展新技术,解决技术疑难,填补空白,以便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医疗卫生技术条件,提高专业卫生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三、对口支援的方式方法
仙从实际出发,由支援和受援双方的卫生厅(局)协商拟定对口技术支援和技术协作项目,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对口支援的形式和办法,要灵活多样,采取派出去、请进来,业务挂钩,聘请专家兼职和咨询服务,组织讲学,专业技术协作,安排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技术干部到内地进修,举办各种短训班、提高班和指定高中等医药院校开办民族班、边疆班,派医疗教学小分队等多种方式。派出的人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实行定期轮换。服务时间,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本人要求延长服务时间,应当给予支持鼓励。对某些带连续务的支援、协作任务,应注意人员的更替交接。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对象,不同任务、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由实施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要注意实际效果,能真正解决问题。
对口支援和受援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时,都要尊重对方的意见。对受援地区的要求,要根据需要与可能,能办到的坚决办;暂时有困难办不到的,积极创造条件去办;实在办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受援地区也应注意照顾支援一方的实际情况和困难。
四、几个有关的问题
(一)为了鼓励卫生技术干部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有关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国发[1983]68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基本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于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政治上关心鼓励,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二)凡是到受援地区工作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论时间长短,均不转户粮关系,其工作一般由原单位照发,也可按受援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
(三)关于生活福利待遇:
对于应聘到办理少数民族地区兼职、讲学、会诊和担当技术指导等短期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按出差待遇办理;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应由受援地区按规定发给津贴,享受当地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也可由双方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商定优待办法。
对于到高寒地区工作的人员,所需御寒装备由受援地区负责解决。
关于探亲休假问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要按规定给予夫妇方探亲休假时间,往返路费由受援地区负责解决。对于被派往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人员,如探亲休假往返时间太长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在合同期满后,集中使用探亲休假时间。
(四)受援地区和单位,对支援人员要主动关心,热情照顾,积极支持,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支援人员则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人民服务,注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对派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关怀他们的家属,并可酌情派人前往慰问及了解情况。在他们工作结束后,受援单位应负责作出监督,送交支援单位载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晋级的考核依据。
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