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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危害和平案件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146页(230字)

条规名。民国三十六年(1947)新疆军政当局中的顽固势力在迪化(今乌鲁木齐)制造“二·二五”流血事件后,3月25日省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施行。该办法共7条,主要内容为:凡蓄意危害和平,从事恐怖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者以内乱罪论;凡对官吏及人民实施暗杀、聚众胁迫和侵犯他人或官署,扰乱公共秩序和施行恐怖手段,散布谣言和挑拨民族感情者均以危害和平论,均处以最严厉之刑罚。该办法主要用于压制和迫害各地民主进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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