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189页(207字)
唐代通过关、戍、守捉的通行证明,起源于汉代的传。《周礼》郑玄注:“传,如今移过所文书”。至唐,在中央由尚书省颁发,在地方由所在都督府或州颁发,由户曹参军主判。一般皆有正本、副本二份,由官府加盖官印,判官、通判签名,方始生效。正本由本人使用,副本交刑部司门司或户曹档案保存。三年一拣除。吐鲁番阿斯塔那唐墓出土瓜州、西州户曹给石染典的过所即为其证。凡丢失者,扣留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