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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卖放乡约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281页(193字)

条规名。民国四年(1915)二月,新疆省府训令各属严禁卖放乡约,交颁布10条规定。主要内容有:乡约由人民公举,经知事查明系公正人士,即批准充当;选举时听从民意,知事不得稍加干涉及授意强迫等情弊;乡约批准后,应缴纸笔费六两,此外不得纳贿;乡约二年一任,公正勤慎者得连选连任;任期内贪污失职者核准革职。卖放乡约乃新疆枳弊,一纸空文势难禁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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