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293页(268字)
维吾尔族官制。伯克原为突厥称号,后为维吾尔族所沿用,作为地方官吏称号,遂形成制度。清朝政府统一新疆(1759)后,改革伯克制,废除世袭,实行政教分离,厘定品级。规定:阿奇木伯克最高为三品;其余伯克最低为七品,并按品级给予一定的“养廉钱”、耕地和燕齐。伯克任免升降迁革,有定章。三品至五品伯克,由参赞大臣拟定正陪,奏请皇帝补放;六品以下伯克,由各城驻扎大臣咨报参赞大臣补放。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同治三年(1864)新疆各族人民起义后,名存实亡。光绪十三年(1887)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