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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办统捐事宜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325页(245字)

条规名。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为完善《征收华商货税章程》,剔除弊端,巡抚联魁订立该事宜。主要内容为:省城设统税总局,各地设大局或分局,各不统辖,以利监督;华商贸易货物只在发货地点征税一次,不再征落地税,中途转运货物不再征起落二税;征税货物以240斤为一担核准计算,废除过去估算办法;商人将货物编号开单,当场验明始得放行,对票货不符者,补交税款,并按漏税额5倍罚款,无票货物查出充公;不同货物分类纳税;各地税局统一使用库平银,以资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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