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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金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428页(233字)

条规名。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定,8条。主要内容为:乌鲁木齐设立司金局,管理乌鲁木齐、呼图壁、玛纳斯、库尔喀喇乌苏(今乌苏)等地采金事务;各金厂每50名民夫设课长一名;每名民夫每月纳课金3分;课后余金于领取官票后方准售卖;在各交通要道设卡驻军,严密缉查,防止偷采;金厂事务由当地官员就近代办;各地课金收齐后,于每年春、秋两季解京送内务府。新疆地广人稀,路径复杂,缉拿不易,偷采黄金之事难以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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