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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路禁烟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460页(334字)

条规名。全名为《新疆南路各城查禁鸦片烟章程》。清道光十九年(1839)叶尔羌(今莎车)参赞大臣恩特享额奏定,8条,为新疆完整之禁烟章程。规定:对外国商人所携贸易货物,一律开包检查,鸦片没收销毁,人犯逮捕正法;对已带鸦片入境之外国商民,六个月内自首者,鸦片收缴,人员概从宽免;内地商民贸易所得货物,开包检查确无鸦片混杂其内,方准起运入关;在巴尔楚克(今巴楚)等各交通要道设卡检查无路票商民不准放行,发现私带鸦片者立即送官究办;不准私人栽种罂粟,发现后送官府严办;在城村十家设一牌,连环互保,知情不举者,与案犯同罪;不许官兵借故扰累商民。此章程订立后严行一时,收缴销毁鸦片10余万两,后因全国禁烟失败及吏治腐败,遂成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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