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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游牧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477页(187字)

条规名。民国三年(1914)七月,省政府颁布牧业税则五条。税率:一匹税银一钱五分,一头税银一钱二分,骆驼一只税银二钱,一只锐银二分;由哈萨克头目将所管毡房的马、牛、羊、驼数量开单呈交,由县知事派人复查;由各县派人赴牧场按名册照章收税;税票三联,一执照,二送核,三备查;税则用民族文字缮发,如有浮收,准予指名控告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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