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622页(271字)
清朝官员。乾隆四十年(1775),授喀什噶尔(今喀什)办事大臣。奏回民(维吾尔族)闰月亦应缴普尔钱。逾二年回京。四十九年奏台湾械斗焚杀案内各犯,应从重改发伊犁乌鲁木齐者共298名,以伊犁遣犯太多,请改发极边烟瘴之地,遭乾隆责斥,仍照原拟发遣。越二年,以副都统衔往乌什办事。五十二年,缘事解拿回京。五十八年,调任叶尔羌(今莎车)帮办。擅派回人(维吾尔)前往浩罕等处办外藩之事,受责。同年,授哈密办事大臣。奏请暂留郡王额尔德锡尔属下护卫官员分例,获准。越二年,调任叶尔羌办事大臣。寻发往伊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