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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府县立师范学校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201页(578字)

根据1880年的《改正教育令》将开设师范学校规定为府县的义务的规定,各府县在原来的传习所、教员讲习所、师范讲习所的基础上,改建为府县立师范学校,经过多年努力后,府县立师范学校成为师范学校的主流,使师范教育机构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成为必然。文部省除了于1881年颁布了《师范学校教则大纲》以外,还于1883年7月6日制定了《府县立师范学校通则》。《通则》是最早规范师范学校的设立及维持的法规。《通则》规定了府县立师范学校的性质;确定了府县立师范学校学生定员的标准;把师范学校的人员构成规定为校长、教谕、助教谕、训导及书记员;规定了师范学校的设施、设备。关于府县立师范学校的财政,《通则》规定学生的住宿费原则上全部“由学校支给”,但“根据府知事、县令的意见,可向全部或部分学生提供贷款,或者让部分学生自筹”,但是,在学校经费预算中,必须明确编制学生住宿费支出。府县立师范学校中,应设立“供学生进行实习用”的附属小学,并使其成为“管辖区内小学校的模范”。

《府县立师范学校通则》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师范学校的设置基准,它在日本的教师培养制度形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当时还处于教师培养制度的形成阶段,以后又不断对其进行改革,所以它又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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