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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学校通则》制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202页(915字)

随着商贸的发展,商业教育的必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日本各地相继开办中等程度的公私立商业学校,比较着名的有1878年开办的公立神户商业讲习所、同年开办的私立三菱商业学校、1880年五代友厚等人开设的大阪商业讲习所、1882年小野金六等人设立的横滨商法学校等等。但是,当时商业教育的发展还处于无序状态,各商业学校的学科设置、修业年限等完全由设立者自由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为此,文部省于1884年1月11日颁布了《商业学校通则》,对商业学校作出了统一规定。《商业学校通则》由16条组成,其中指出:商业学校的目的是“教授商业学”,它分为第一种商业学校和第二种商业学校。第一种商业学校是培养“商业经营人员”的场所,入学资格为具有小学中等科毕业学历、年龄在13岁以上者,修业年限一般为两年,但可延长一年,教学科目包括修身、读书、习字、算术、簿记、商业书信、商业地理、商品、商业经济和商业实习,各地可酌情调整某科目的程度,亦可酌情开设银行、汇兑、运输、保险、公司、图画、物理等科目中的某个科目,还可开设英语、法语、德语、汉语、朝鲜语等某个语种。第二种商业学校是培养“商业管理人员”的场所,入学资格为具有初等中等科毕业学历、年龄在16岁以上者,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但可延长一年,教学科目包括修身、和汉文、习字、算术、代数、簿记、商业书信、商业地理、图画、商品、商业经济、商业史、商业法规、商业实习和英语,各地可酌情调整某科目的程度,亦可酌情开设银行、汇兑、运输、保险、公司法、海洋法、合同法、关税、统计、物理、化学、博物、几何、机械、工艺志等科目中的某个科目,另可在英语以外或代替英语而开设法语、德语、汉语、朝鲜语等某个语种。

《商业学校通则》颁布以后,名古屋商业学校、赤间关商业学校、京都商业学校、长崎商业学校、八幡商业学校和函馆商业学校、私立大阪商业学校、尾道商业学校先后根据这个《通则》修改规则,使其成为第一种商业学校。《商业学校通则》的制定和实施,使日本的商业教育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对于整顿商业学校的组织和促进其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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