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兰士瓦制定早期教育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228页(1120字)
1851年荷兰改革教会派往德兰士瓦帮助发展教育的3名教师到达后,其中的范·德林登起草了13项教育法规,将德兰士瓦当时实行的教学方式正规化了。这些法规在1852年3月得到人民议会的批准。主要内容是:由政府任命教师,但地方必须资助学校建校舍,购教学桌椅用具等必需品,并必须支付教师工资;确定课程设置、学费额、节假日等,允许教师自由采用教学方法。这使德兰士瓦早期教育的经济负担主要落到了地方机构,特别是当时在地方事务和教育方面都有较大影响的宗教法庭身上。随着教育的发展,中央政府对教育的控制权和地方力量对教育的责任之间也发生了冲突,以宗教法庭为首的地方力量要求在教师的考核和任用方面拥有发言权。1853年11月,波切夫斯特鲁姆牧师德克·范·德霍夫起草的相应法规为人民议会通过,人民议会还任命他担任波切夫斯特鲁姆的学监。
1858年德兰士瓦宪法第24条将教育与宗教共同确定为国家的职能,规定应制定法规来满足对教士和教师的需求。此后,德兰士瓦开始了其初期教育法规具体化的过程。
1859年4月,政府任命了学校委员会,以起草一套法规,将德兰士瓦各地流行的教育实践系统化。新法规确定了课程量,包括读、写、算术、语法和语言、地理、宗主国的历史和通史、圣经历史,学唱荷兰改革教会使用的赞美诗及其他颂歌;规定12岁以下的学生付1英镑5先令的学费,12岁以上交2英镑,但对宗教法庭或学校委员会确认无力支付学费的儿童,教师有义务进行免费教育;规定政府对公立学校教师支付每年75英镑的薪金,外加学费收入、一处免费住房、一小块地;只有荷兰改革教会成员才可以任教;由学校委员会审核教师的证书,并且每年对学生进行考试,奖励勤奋、行为规范、表现突出的学生;家长对教育和学校的任何抱怨都只能向该委员会申诉,以保证教师免受人身侵害或攻击,并保持正常教学秩序;在教师保证达到发展学生智力、提高道德水平目标的前提下,允许教师自主选择教学方式。这一法规和其他规定使185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了。
德兰士瓦早期的教育法规确立了国家与荷兰改革教会共同干预教育的制度。1859年学校委员会起草的法规建立了早期教育体制的初步基础,这些法规又是政府对教育采取的主动行动。尽管当时的教育状况不佳,1859年5月建立的作为中央常设教育管理机构的“教育委员会”职责权限不明,50年代末的内战引起的动荡、教师政见分歧和冲突导致了教育混乱,但到1864年冲突缓解后,这些法规和制度成为教育复兴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