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斯报告》发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281页(1975字)
继《1870年初等教育法》颁布之后,英国又于1876年和1880年颁布了有关初等教育的两个法令,初等教育继续沿着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并存的双重制轨道发展。此间,国内由红衣主教曼宁(Cardinal Manning)领导并得到英国国教支持的罗马天主教徒对《1870年初等教育法》颁布以来英国民办学校的状况极为不满,于是,1886年保守党政府专门任命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来调查各项初等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该委员会以下院议员克劳斯勋爵理查德·阿瑟顿(Richard Assheton,Lord Cross)为主席,又称克劳斯委员会。它的23名成员分成了由红衣主教曼宁、圣公会伦敦主教坦普尔博士(Dr.Temple)等民办学校制度的支持者与捍卫者组成的多数派(约占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弱),以及由斯坦利(E.L.Stanley)和伯纳德·塞缪尔逊爵士(Sir Bernhard Samuelson)等公立学校制度的支持者组成的少数派。1888年,克劳斯委员会发表了《皇家委员会关于初等教育法实施情况报告》(即《克劳斯报告》)。因委员会中多数派和少数派存在意见分歧,无法就某些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克劳斯报告》最终是以将多数派报告和少数派报告放在一起的形式发表的。多数派报告和少数派报告的主要分歧集中表现为:①宗教问题。多数派报告建议废除《考珀-坦普尔条款》,并将地方税补助扩大到教会学校,让他们能够免交财产税,并为教会学校提供与公立学校同样的“填补空缺”的权利,以维护教会的利益;少数派报告则从维护《考珀-坦普尔条款》的角度出发,对此加以拒绝,认为解决教会学校财政困难的惟一办法是将这些学校转交给地方学校委员会控制和管理。少数派报告还指出,在一些只办有一所学校的地区,一些家长出于无奈而把子女送往圣公会办的学校接受教育,政府应考虑解决他们在受教育问题上遇到的困难。②高级初等学校问题。《1870年初等教育法》颁布之后,一些进步的地方学校委员会逐渐开始发展面向12岁以上有能力并有继续学习愿望的工人阶级儿童、以偏重实用科技和商业知识为特点的高级初等学校。这类学校提供的是类似中等教育的高级初等教育,因此虽然为数不多,却引起了捐办文法学校和教会组织的敌意,他们担心初等教育双重制会延伸至中等教育领域。于是多数派报告对在高级初等学校里发展受地方税补助的中等性质的教育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对一些立法文件中所使用的“初等教育”一词应加以更为严格的定义,以保护文法学校和其他真正的中等教育机构免受不公正的竞争;少数派报告则支持发展高级初等教育事业,鼓励地方学校委员会创办更多的高级初等学校。虽然少数派报告也认为应澄清“初等教育”一词的含义,但认为这一工作应以有利于高级初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式进行。③教生制问题。1870年以后,为了使教生更好地作好参加女王奖学金考试和进入师范学院的准备,一些地方的学校委员会建立了教生中心(the pupil-teacher centre),为13~18岁接受学徒制训练的师范生提供某种接近中等教育的训练。这种把师范生的教育水平的提高与专业实践结合起来的做法后来逐渐为许多大城市中的学校委员会所接受。多数派报告支持以教生制作为惟一可信赖的师资培养途径,并且坚持认为教生中心和半天学习半天工作的制度应成为师资培养制度中的标准组成部分。少数派报告则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学徒制的在职培训方式有其局限性,应该以全日制的师范教育取而代之。
尽管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多数派报告和少数派报告也提出了一些共同的看法。①两个报告都尖锐地批评了“按成绩拨款”制度并建议对之加以改革,以便为扩充初等科技和手工教学创造条件,改善教师和皇家督学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一改革建议得到了中央教育署的重视,被写入此后不久颁布的《1890年教育法规》。②鉴于义务教育年限过短所引起的社会各界的不满,报告建议提高最低离校年龄,同时相应地延长免费教育的年限。此后,1893年和1899年的有关立法分别将最低离校年龄提高到了11岁和12岁。③报告建议改善初等学校的校舍、游戏场地、书籍及其他设施条件。这一建议逐渐为1890年之后的各项法规所实现。④报告建议加速培养合格的初等学校教师,并提高师范学院课程水准,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报告》提出创建附属于大学或大学学院的非教会性质的师范日校(the day training college),以弥补小规模的民办师范学院办学力量的不足;公立师范学院实行免费制,三年制,师范生在接受专业培训的同时可攻读学位。至19世纪末,英国已出现了16所《克劳斯报告》所建议的这类公立师范院校,培养出的合格教师占初等学校教师总数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