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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开办私立大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326页(638字)

1833年《初等教育法》提出“自由教育”的办学原则,允许开办私立小学。1850年《法卢法》实施后,私立中等教育也得到国家认可。惟有高等教育自拿破仑建立集权教育制度后,一直由国家掌管,国家规定只有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才有权授予国家高等教育文凭和学位。但是教会一直打算将其势力扩展到高等教育领域。《法卢法》虽未涉及高等教育,但是实行“自由教育”的原则,为教会进入这一领域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三共和国初期,在自由派的支持下,议会于1875年7月12日通过了允许开办私立大学的法令。该法规定,所有年满25岁的公民和各社会团体,在确定了教育目标,具备办学条件后,可向所在学区提出办学申请;私立大学应至少由三个学院(神学院除外)组成;私立大学的学生可参加公立大学考试,以取得国家学位,或由公、私立大学教师共同组成的“混合审查委员会”授予大学学位。该法颁布后,教会依仗充足的经费,以及它在社会上的影响,先后在巴黎、里昂、昂热、图卢兹等地,办起了五所私立大学。19世纪80年代资产阶级共和派执政后,努力实行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世俗化、民主化。1880年3月18日议会颁布法律,重新收回天主教学院的学位授予权,并规定私立高等学校今后一律不准使用“大学”的称谓。从此,法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一直受到限制。直到现在,私立学院在法国整个高等教育范畴,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学校数量少(仅10所院校),学生也仅几万人,影响不大,不能授予国家高等教育文凭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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