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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小学管理法大纲》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545页(412字)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颁布了《小学管理法大纲》。《大纲》分组织、教务、设备及群众关系4章,规定列宁小学设校长一人,教员人数依照学生数量多寡决定。小学校长领导全校工作,领导学生会的工作,负责定期召集学生家长联席会议等。小学教员负责教授学生各种科目,负责领导全班学生的劳作实习,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小学校的工作,包括招生、编制、规则、课程、考试、赏罚等内容。《大纲》指出,每学期开学前,要发动全学区群众送学龄儿童入学,对初入学儿童,要设立报名册,可以对学生进行单式编制和复式编制。小学必须有一套简明的课堂规则、运动场规则、请假规则等。小学设备要求:校舍要卫生、宽敞,要有俱乐部和运动场。此外《大纲》还指出:学校必须与学生家长、工会、贫农团等各群众团体建立经常和密切的联系,要使儿童团在共产党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成为小学的核心,小学应当成为当地文化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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