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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学校考试的报告发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612页(897字)

《1902年教育法》颁布以后,随着中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各种形式的考试大量增加。教育署咨询委员会曾在1904年就中等学校的考试种类过多问题提出过建议,但未引起相应的重视。至1911年,中等学校考试的杂乱情形愈益严重,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教育署咨询委员会在教育署署长兼咨询委员会主席A.H.戴克·阿克兰(Arthur Herbert Dyke Acland)的领导下,经过对中等学校入学考试、学习阶段考试以及毕业考试的时间和条件的研究,于当年发表了关于中等学校考试问题的报告。其中,咨询委员会就中等学校考试尤其是校外考试对学生和教师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影响作了简要的分析,指出校外考试虽然对师生双方产生负面影响的危险性很大,但它对中等学校来说又是绝对必要和必须的,在这种情况下要确保校外考试已得到公认的长处并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就必须对有关考试的次数、时间(学生参加考试的年龄)以及考试的性质等作出最为严格的规定。因此,委员会提出新的考试制度必须以下述根本原则为基础:①由校外考试机构举行并以实现教育目标为首的考试,必须与视导紧密联系;修改和发展现有的视导制度以适应新的需要。②必须采取一致行动减少那些考试要求过于频繁地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校外考试。③所举行的所有校外考试都应支持并强调这一原则,即每一所中等学校都必须为平均年龄在16岁以下的学生提供扎实的普通教育,以作为他们日后继续接受各种教育的基础。

同时,为使中等学校考试的性质一目了然,咨询委员会建议将其总称为“中学证书考试”,并建议成立有代表性的考试委员会,以使教育署和地方教育当局以及大学考试机构能够联合监督所有的校外考试,且规定各种考试条件。

1917年,教育署根据咨询委员会在1911年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开始实行学校证书考试制度,由此取代了原来的初级证书考试及其他考试;大学作为进行学校证书考试的责任机构得到承认;成立了中学考试委员会,其职能是就考试方面的问题向教育署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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