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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员会法》公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832页(593字)

1948年7月15日,遵照《教育基本法》第10条精神制定的《教育委员会法》正式颁布。该法共有95条,由4章及附则组成。该法规定教育委员会的组成在都道府县为7人、市镇村为5人,其中1人由议会选举,其他全部由居民公开投票选举。委员的任期为4年,每2年进行半数改选。教育委员会的负责人为教育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但必须符合教育职员许可法所规定的教育委员长许可证的条件。由于委员大多是兼职,教育委员会设办事机构事务局,事务局的负责人为教育长,并设有技术员、事务员、指导主事、社会教育主事。教育委员会事务局的人员一般由专业人员担任,由教育长提名、教育委员会任命。其中对“主事”的要求较高,如规定担任指导主事的人,“对教育要有见识,并且要有在学校中从事过教育课程研究、进行过学习指导及其他有关学校教育的专业经验,有教养”。教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主管不包括大学和私立学校在内的各公立学校的开设、撤消、运行管理、教学内容及其使用方法、教科书的选用、校长和教头及其他教职员工的任免等。该法还说明都道府县与市镇村之间的教育委员会只是管辖范围不同,并不存在什么领导与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该法还强调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指导主事不能随意发布命令、进行监督,而只是“给教员出主意、提忠告,进行指导”。《教育委员会法》对日本的教育行政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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