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1959年《学校基本法》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871页(961字)
《学校基本法》由比利时议会制定,于1959年5月29日颁布。全称为《1959年5月29日关于修改教育立法条款法》,是社会党人与天主教徒长达百年的教育之争达成协议后的产物。共14章4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根据宪法(1931)确立的教育自由的原则,规定教育事业可由国家、文化共同体、省、市镇和其他各种协会、团体或个人兴办,凡由公共权力机构兴办的学校称官办学校,凡由私人或私立机构开办的学校称自由学校(私立学校)。②国家承担其开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全部经费。私立学校如果接受国家资助,就要接受政府的监督。罗马天主教学校接受国家和私人的资助。少数私立学校不接受国家资助,因而可以不接受政府的监督。公立学校和接受国家资助的私立学校的学生,可以免费入学;幼儿园和小学的教材由国家免费供应。只有那些不受国家资助的私立学校要收学费。儿童年满6岁必须入学,可以享受八年义务教育。③国家有权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有权根据需要开办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住家如果离校太远,家长可以自由选择学校。国家必须提供选择学校的条件。为此,国家设立学校时必须使布局合理,或者支付交通费用;在这方面也要资助私立学校。④非教派学校(指天主教徒和耶稣教徒的子女都可入学的学校)不能把任何教派的哲学观点或宗教教义强加于学生。这种学校至少有2/3的教师有公立或其他非教派学校授予的证书。所有公立学校必须是非教派学校。这一原则适用于各级学校。公立学校每周至少安排两节宗教课或道德教育课(可由学生家长选择)。宗教课进行天主教、耶稣教和犹太教的教育。道德教育课进行非宗教的道德观的教育。⑤学校教学必须使用母语或儿童通用的语言。⑥教育行政组织分国家、地区和地方3级。所有公立学校一律由国家教育部领导,只有特种学校,如航海学校和少年犯教养学校等例外。每个主要语言和文化地区设教育局,负责国家教育和地区文化事业。各局秘书长负责协调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国家制定教育政策,各地区在执行时有一定的灵活性。教育视导工作由国家和地区组织实施。省、市办的学校有选择课程的某些自由。天主教学校由主教管区当局、宗教教团和圣公教会以及地方学校委员会管理。各管理机构的活动统一由中央机构进行协调,以确保天主教学校的教学统一。法令的实施促进了比利时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