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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学校义务制实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065页(528字)

《日本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了教育权和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保障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的义务教育机会。根据这一原则,《学校教育法》对实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学校制度等作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学校教育法》制定、实施之初(1947年4月),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制并未很好实施。不久,根据政令的规定,盲校和聋哑学校的义务制自1948年4月1日起逐学年实施,到1956年4月基本完成。可是,养护学校实施义务制较为落后。1956年6月,日本政府制定了《公立养护学校整顿特别措施法》,要求按照义务教育的条件,有计划地对养护学校进行充实和整顿。并于1973年11月20日公布了第339号政令——《规定学校教育法中有关养护学校就学义务和养护学校设置义务部分的施行日期的政令》,规定养护学校自1979年4月1日起实行义务制,即从该日起,精神和肢体不健全者以及病弱者的保护人负有使其受保护者到养护学校小学部和初中部就学的义务,各都道府县负有设置必要的养护学校的义务。从该政令制定到制度实施的7年间,文部省为保障养护学校义务制的顺利实施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养护学校从1979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义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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