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基础学校法》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152页(855字)
《基础学校法》于1969年颁布。1975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从1976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内容主要包括:①规定“基础学校的目的是配合家长对儿童进行基督教和道德教育,发展他们的智力和体力,并传授良好的普通知识,使他们成为对家庭和社会都有用的、能自立的人”。②将义务教育由7年延长至9年,基础学校招收7岁儿童,实施义务教育。③将基础学校分为两个阶段:第1~6学年为小学阶段(称做少年阶段);第7~9学年为初中阶段(称做青年阶段)。④规定学校规模:学生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50人,最少不低于6人。班额一般约20人,最多不得超过30人。⑤将所有残疾儿童纳入7~16岁正常儿童强迫教育的范围。1951年制定的《特殊学校法》相应废除,但在新的规定全面实施前,仍保留少数专为残疾儿童设立的特殊学校。⑥在小学中加强教育学和心理学的服务,由在市镇或地区中心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提供。⑦进一步扩大学校民主。⑧基础学校小学段设宗教、挪威语/书法、数学、生活常识、音乐、艺术和手工、体育、英语(四年级开设)等课程,各年级的每周总学时(最低学时数)分别为:一、二年级15学时;三年级18学时;四、五年级24学时;六年级27学时。初中段的课程包括:宗教、挪威语、数学、英语、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音乐、美术和手工、体育、家政、选修、班会活动等。各年级的每周总学时均为30学时。⑨八、九年级设选修课,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作好升学和就业的准备。⑩基础学校由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市教育委员会由7~35人组成,由市议会选举产生,其职责包括:领导基础学校工作,指导学校的医疗和社会活动;保证学校执行法令,任命校长,选派教师;管理和监督不到市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对有关教学计划、教科书、学校指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如有特别需要,可推荐成立专门委员会,并派代表参加。⑾义务教育经费由市政府负责,国家根据各地财政情况分别拨给补助费。⑿学校教科书须经宗教教育部批准,各校可按教育委员会规定选用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