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310页(1156字)
为继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教委、国家民委于1992年10月2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指出,尽快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搞上去,是当前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从培养民族人才、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入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干部和群众要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战略意义。《意见》指出,民族教育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结合各民族学生的思想实际,联系国内外形势,加强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近、现代史以及国情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感情和信念。
《意见》要求,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要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和调整本地区各类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速度以及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初中级技术人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办学效益,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现阶段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为此,要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要优先办好民族师范学校,尽快提高民族教师队伍的水平。要改革招生和分配办法,定向为山区、牧区、有特殊困难的边远民族地区单独举办师范班。要重视发挥民族地区高校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当前除重点办好具有民族特色的学科、专业和对少数民族进行干部培训外,还要办好大学预科。《意见》认为,发展民族教育要在继承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扩大民族间、地区间的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在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教学,大力推广普通话。《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意见》指出,西藏教育有特殊困难,全国要给予支援,要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意见》认为,民族教育要发展,必须培养本民族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各地要加强民族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要有计划地逐步培养一批有共产主义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教育规律、善于从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出发、能够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行政管理干部。《意见》强调,要加强党和政府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做好民族教育的立法工作,使民族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