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页(459字)

自然人的对称。经国家法定程序核准,拥有必要的独立财产,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法人由谁创立,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为完成公共法律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由私人创立并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私法人根据其内部结构的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社团法人又可以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在民商分立的国家,还分为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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