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页(497字)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一般也终止,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如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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