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一隐藏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页(414字)

长期埋藏在地下的财产为埋藏物;隐藏物是隐藏于他物之中,不知其所有人且难于发现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据为已有,否则视为非法占有,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地下埋藏的历史文物,虽并非所有人不明之物,但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古迹属于国家所有。(2)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如甲在祖传的房屋地下挖到黄金,有确凿证据能证明系其祖先所埋,法律应保护甲对黄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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