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页(476字)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关系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和赔偿损失。债的要素有:(1)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可以各为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决定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3)标的,即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知识产权。债是财产流通与交换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我国,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包括分配物资的指令性计划)、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遗赠等。其中,合同是产生债的最普遍的根据。债可以因为国家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债务的清偿、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抵销、免除、混同、提存等方式而消灭。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当事人可为债设立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定金、留置权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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